王某驾驶摩托车误入还未开通使用的道路施工工地内因撞击死亡。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自担30%的责任,施工方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某家属45万余元。
2013年1月9日,王某驾驶摩托车到通州看望父母,途中经过一个道路施工工地,当时工地入口设有围墙并有土堆,围墙右侧留有约一米宽的通道。但王某没有走那条通道,而是误入工地内撞到路中间限行钢板死亡。王某的家属随后向施工方索赔130余万元。
法院认为,事发地与公共道路相连,其间虽设置墙体围堵,但并非完全封闭式施工,事实上亦有不特定的人流量,施工方设置的警示标志与道路中央架设的钢板架相距甚远,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受害人,驾驶摩托车擅闯处于养护期间的路段,根据当时的状况,其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存在,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酌定施工方承担70%的民事责任,王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施工方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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