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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房客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赔8万

日期:2015-11-04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记者颜斐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董女士在出租房内烧开水时因煤气中毒身亡,其家属认为房东姚先生未尽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将姚先生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经市二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死者家属获赔8.5万元。此前一审判决家属获赔13万余元,姚先生提出上诉。

2006年4月,姚先生将一间铺面房出租给董女士丈夫的哥哥冯某,并约定不得转租和转做他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2011年4月,姚先生又将一间北房出租给冯某。同年6月,姚先生发现冯某将铺面房和北房部分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但未予阻止。此后,姚先生发现冯某夫妇和董女士夫妇四人共同居住在出租房内,也未阻止。去年1月,董女士在改造后的承租房内烧开水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董女士的家人后诉至一审法院称,事发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没有合法出租手续及条件,没有设置供暖设备以及安装必要通风、排烟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此外,姚先生未尽到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姚先生辩称,他把房屋出租给冯某而不是董女士及其家属,房屋是空调取暖且适宜居住。董女士是在烧水时操作不当中毒身亡,其本人应有一定的防护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冯某擅自改动格局,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姚先生发现冯某将部分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未予阻止,发现冯某夫妻以外人员居住在承租房内,亦未进行阻止。姚先生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具有监督检查、安全提示义务,即便姚先生默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动,也有监督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董女士未确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在经改造后厨房内使用煤气导致发生事故,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二审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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