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准备将房产卖给好友,等对方交了首期房款,签了合同后,该男子见房价涨了很多想反悔不卖,便编造理由称这房子是他和老婆共同所有,老婆不让卖,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仅登记在男子名下,不能证明是夫妻共有,且买房者行为善意无过错,故判决合同有效。
本来说好房子要卖
张先生在广州花都区创业多年,和李某是故交。2010年间,李某有意在花都买房,张先生表示他在花都新华紫薇路有一套房闲着,可以转让给李某。
于是,2010年7月20日,张先生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自愿将位于花都区紫薇路的住房卖给李某所有。合同还约定,如果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在接收了房屋后,就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与此同时,花都的房价日日攀升,张先生觉得房子卖低了价钱想毁约,便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被拒后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先生称,当时签房产买卖合同时妻子并不知道,现在妻子发现了,不同意卖这房子,而这房子又是他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善意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仅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对于张先生诉称该房屋为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其妻子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并未从形式上对外公示。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利。
此外,张先生和李某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行为善意且无过错。故张先生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不同意转让涉案房屋,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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