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 >> 房屋买卖纠纷

房价上涨男子反悔不卖房 编造理由称老婆不让卖

日期:2015-11-0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记者章程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男子准备将房产卖给好友,等对方交了首期房款,签了合同后,该男子见房价涨了很多想反悔不卖,便编造理由称这房子是他和老婆共同所有,老婆不让卖,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仅登记在男子名下,不能证明是夫妻共有,且买房者行为善意无过错,故判决合同有效。

本来说好房子要卖

张先生在广州花都区创业多年,和李某是故交。2010年间,李某有意在花都买房,张先生表示他在花都新华紫薇路有一套房闲着,可以转让给李某。

于是,2010年7月20日,张先生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自愿将位于花都区紫薇路的住房卖给李某所有。合同还约定,如果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在接收了房屋后,就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与此同时,花都的房价日日攀升,张先生觉得房子卖低了价钱想毁约,便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被拒后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先生称,当时签房产买卖合同时妻子并不知道,现在妻子发现了,不同意卖这房子,而这房子又是他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善意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仅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对于张先生诉称该房屋为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其妻子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并未从形式上对外公示。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利。

此外,张先生和李某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行为善意且无过错。故张先生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不同意转让涉案房屋,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