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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房屋买卖纠纷

准女婿私自卖房被判支付房款

日期:2015-11-03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秦法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对夫妇与准女婿共同出资购房,准女婿违约将房屋出售,夫妻俩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因夫妻俩也有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日前判决准女婿支付夫妻俩购房款,不用支付违约金。

2002年9月,夫妻俩与准女婿签订《协议书》约定:夫妻俩出资6万元,与准女婿共同购买青山区全新经济适用房一套。夫妻俩拥有42%产权,准女婿拥有58%产权。

2007年6月,准女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夫妻俩给予准女婿房产补偿款12.5万元,该房产拥有比例由42%增至77%;首期2007年11月8日前支付8万元;2008年4月15日前支付剩余部分;协议签订后,原则上准女婿不得在该房内居住,如确实需要居住,则居住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承担,另须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的77%(770元/月);协议约定时间内,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此后,准女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但未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2007年11月9日,夫妻俩给付准女婿8.82万元,同月12日、14日,又分别汇款2万元及1.5万元;2010年5月,再次汇款3000元。

去年11月,准女婿将房屋以74.3万元价格出售。夫妻俩将准女婿诉至法院,请求准女婿支付房屋产权77%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准女婿是否应向夫妻俩支付违约金。2007年,双方协议约定,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夫妻俩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存在违约;准女婿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且未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也构成违约。由于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准女婿不应向夫妻俩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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