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受雇于位于庆丰村的一个矸石矿,在工作期间受伤,现要求雇主和村委赔偿。2015年10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诉雇主和村委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程某到庆丰村肖某开采的矸石矿工作,2014年7月10日,程某和工友何某一起乘绞车升至井面后撞到了大架上,导致程某摔伤。随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股骨上端骨,住院97天,花去医疗费4000元。另外,肖某某开采矸石证照不全,系非法开采。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肖某雇佣期间受伤,作为雇主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计78235.78元。被告庆丰村委会对于被告肖某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非法开采,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原告的受伤亦应承担4000元补偿责任。
作者: 徐耀军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