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峡县农村山区的赵某、杨某与何某本是相邻关系,由于赵某家中饲养的群鸡跑到何某地啄吃了其地里种的蔬菜。为此双方发生口角,随之拳脚相向。而何某先后将赵某和上前劝阻的杨某打伤。事后,接到报警电话,派出所对本次纠纷进行了处理,但对二原告受到的损失被告未予赔偿。为此赵某、杨某将何某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何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9000余元,赔偿杨某各项损失9740余元。
被告何某在法庭上辩称:二原告所饲养的鸡群没有采取笼养或圈养措施,给其所种的庄稼、菜地造成侵权损害,当我上前说明时,而对方以“鸡无笼头狗无圈为借口,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看到父亲要挨打,就上前夺赵某手中的棍子,进行正当防卫,而事端是由二原告首先挑起,其是为了正当防卫。为此,要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组邻居,8月27日下午,因二原告散养的鸡子进入被告菜地。二原告与被告何某发生争吵,争吵中何某将赵某、杨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和杨某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何某处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为赔偿事宜,二原告诉至法院。西峡县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当赔偿权利人各项合理损失。被告何某在与二原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冷静、依法处理,对二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未能对饲养的动物进行有效管理,发生纠纷后又未能保持克制,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的过错比例酌定以3:7为宜。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赔偿赵某、杨某各项损失16121.93元。
作者: 王玉信 饶江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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