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隆应花
当前,随着我县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层次变迁,各类社会矛盾纷纷暴露。纠纷案件总量逐年递增。作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末端效应”,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前所未有。而涉诉信访问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正视它,认识它,解决它是当务之急,妥善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体现,也是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
一、涉诉信访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1)涉诉信访的概念
涉诉信访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的“击鼓鸣冤”,“拦御驾”。当时民众把解决纠纷和沉冤得雪的最终希望寄托在“明君”、“清官”身上,受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及清官情节的影响,现代人也往往寄希望于能够找到类似包公的“清官”,宁愿通过“人治”追求实体公正。在现代,“涉诉信访”是信访实践工作中的产生名称,学界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关于“涉诉信访”的概念表述已不下20种。目前法院所引用的“涉诉信访”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是指“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作为、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是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同时也包括一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的同时,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的行为。”
(2)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
总体来看,出现涉诉信访现象是信访人认为通过法律途径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寄希望于法律之外的途径。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司法权威的缺失。司法权威的建立代表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人们只有在认同法律的基础上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才能确定,司法才能充分发挥它在法治社会应有的职能。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强大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活动不是个别现象。表现为我国法院管理体制是法院归地方管理,地方行政机关控制了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权。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法院的办公条件、交通、住房、工资福利等也由地方供给,法官出差办案等的经费一律由地方财政审核报销。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法院的经费与地方的经费融为一体。地方财政的好坏以及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紧密程度决定了法院经费的多少。这就使得司法不能完全独立。同时,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上不认真,草率办案,就案办案,缺乏大局意识以及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违法办案等造成司法不公正。这些都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段下降,司法权威面临挑战。
2、公众缺乏法律信仰。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他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他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在我国涉诉信访量的增加一方面表现了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另一方面也表现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虽慢慢增强,但还没有形成法律信仰,对法律仍是不信任、怀疑的态度。另外,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一些上访者自身的法律素养不高,更有甚者怀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引起政府的重视,这样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法院本着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许多上访案件往往是“拿钱搁平”息访了事。这就更让上访人片面的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就有好处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又刺激了上访。
二、当前我院涉诉信访的现状特点
(1)涉诉信访案件具有周期长和重复性的特点。近年来,信访案件周期长,越级上访和重复性上访案件居高不下;全体性信访案件、无序、无理信访时有发生。例如杨某上访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是一起邻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2月17日已在丰都县公安局名山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500元,赔偿款已兑现。杨某也自愿放弃追究刘某刑事责任。这一纠纷本已解决。但原告在2012年3月又以此事来我院起诉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赔偿金53000元,我院驳回他诉讼请求后,又来我院信访,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轮流给他做工作、讲道理都无用,除非满足他的请求否则不会离开。鉴于他现在已是94岁高龄、年老体弱且家庭生活也比较困难,最终,杨某与我院达成协商意见,由我院一次性给予杨某生活困难帮助费五万三千元,此款已于2012年3月7日前兑现。杨某也不在为此案向法院及其他部门提出任何诉求,从此息诉罢访。到此这件涉诉信访案件才得以解决。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面对这种无理信访案件也有太多的无奈。而群体性、重复性信访案件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和关系,社会影响面大,处理起来较为棘手,难以妥善解决。
(2)涉诉信访案件的阶段性明显。对我院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其阶段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般诉讼阶段信访行为发生率低,而执行阶段信访行为明显较高;信访一般多选在特殊时间进行,特别是群体性信访、越级信访的时间则多选在国庆节庆典,党代会,地方两会期间尤为集中。
三、完善涉诉信访应对机制
有学者认为:“目前强化信访制度是一个建立在错误理论上的错误制度。但是,一种制度得以长期存在且普遍的坚持,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涉诉信访制度必然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长期存在,所以,对其进行加强和完善,使之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是目前的首要任务。
(1)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判案质量与效率,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不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应了我们的司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我院要不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增强法官业务能力,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以期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提高办案效率,法彦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我们要始终把公正与效率作为法院的工作主题,强化审限意识,避免因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我院应积极践行判后答疑等措施,判后答疑是预防、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之一。他可以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的疑惑,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坚持涉诉信访有理推定原则。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指出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从来都是解释社会行动的一个关键因素,群众进行上访,除了极个别是缠访、闹访外,其他都应该是有司法行为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况存在。所以,人民法院要切实转变涉诉信访工作的理念,充分尊重上访人的权利,坚持“有理推定”原则。即在接受上访时一律假定上访人有理,只有经过审查确定为无理的才能认定其无理。同时,要安排那些服务意识强、理论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从事上访接待工作。在接待上访人员时,应该端正态度,认真听取上访群众的上访请求,如果因为上诉群众知识层面、法律素养等方面的欠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我们要仔细询问,并对能及时给予答复当场作出解释,对于不能当场回答的,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请示后给予答复。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来作好涉诉信访工作。
(3)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培养人民群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是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也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重要的精神要件。通过“送法下乡”、“12.9普法宣传”等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至上的认同感和及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摒除传统的人治思想,逐渐理解法治的真正内涵,信任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在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司法人员应在信仰法律的基础上尽力捍卫法律的正义,降低案件错判率,这样才能逐渐减少涉诉信访的数量。
来源:丰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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