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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房屋买卖纠纷

该案房客是否可以要求房主补偿转让费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主收回店铺,房客可否要求房主补偿转让费?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陈忠效

【案情】

孙某某于2000年6月承租龙某某位于赣州市文清路一店面,约定租金2000元/月,并按市场行情进行调整,租期3年。当时孙某某支付该店面前任房客8000元转让费,龙某某对此事也知情。租赁到期之后,孙某某与龙某某未续约,但一直支付房租,龙某某也未提出续约,一直收受房租。2014年5月,龙某某告知孙某某要将店面收回,限期2个月搬离。孙某某提出要龙某某将该店按市场行情(该地段同等面积转让费20万)补偿就搬离,否则就继续承租该店面。双方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

【分歧】

针对该案房客是否可以要求房主补偿转让费,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客无权要求房主补偿转让费。原因在于,房主并未收取房客的转让费,现任房客的转让费是交给了前任房客,房主与房客之间仅仅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没有转让费合同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客可以要求房主适当补偿转让费。原因在于,转让费为商业活动中的惯例,应按照习惯处理,房主要房客将店面收回,其不仅收回的是其对店面的使用权,还将该店面转让费收取权一并收回,房主将该店面继续转让其有收取下一任房客的转让费的期待权。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房主收回店面时,其收回的权利涉及该店面转让费期待利益。该案如果机械的从法律规定上去寻找法律依据,则得不到支持。店面转让费是立法空白,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合同法均无涉及。从该案情况来看,房客有权收回其所有的店面使用权,但其收回的不仅仅是店面使用权,还涉及该店面继续租赁的转让费期待权。假如房主将该店面继续租赁给下一任 房客,其可收取下一任的转让费,是可期待利益。店面之所以能随着市场行情看涨,其转让费也在上涨的原因在于现任房客一直在经营,其对店面转让费上涨是有贡献。

第二、立法空白时的案件处理。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以根据商业习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定。该案转让费在立法上是空白领域,尽管店面转让费在法律上没有可适用的根据,但店面转让费客观存在,其若不予以进行规范化保护将影响到市场交易,也是对店面转让费的延续,让交易链条不在房东收回而断。根据公平的原则,房东对店面的转让费可以全部获取,将造成现任房客的损失,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第三、房客仅仅可以请求适当补偿,而无法根据行情补偿。由于转让费是由现任及下一任进行洽商,没有标准可参照,数额也未定,所以房客仅仅可以请求适当补偿,至于如何才适当可以参照当时该地段的行情由法官酌情。因为此时房东处于强势地位,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做好房客的工作,降低其心理预期。

综上,笔者认为对转让费这一事宜,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充分发挥其价值衡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适当支持房客对转让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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