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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构筑物致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2-02-17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杨立新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1)赔偿义务主体
根据该条的规定,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是所有人或管理人,谁维护、管理致害的构筑物,谁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就应由谁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该所有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所有人。构筑物的所有人,是构筑物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当公共构筑物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公共构筑物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管理人。公共构筑物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义务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基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的性质,其大多是所有权属于国家,但管理权属于特定机关进行管理,如公路局对公路的管理,因此,管理人承担公共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人身赔偿责任是最常见的。
第三,设计、施工者。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共构筑物在设计中存在缺陷,在施工中因偷工减料等原因存在缺陷,这大大增加了人身安全危险性。对此,规定设计、施工者承担责任是非常合理的,具有重大的意义。此时的赔偿义务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
(2)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构筑物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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