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中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依照该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承揽事项,定作人是合同的权利人,承揽人是合同的义务人。
第二,侵权行为是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承揽合同,也就是完成承揽事项。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不存在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第三,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既包括承揽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利,也包括承揽人自己权利的侵害。
第四,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行为人是承揽人而不是定作人,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中,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第五,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定作人,定作人为自己过失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该条规定中“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定作人负担一部分责任与全部责任两种情形,其中负担一部分责任时应当与承揽人共同负担,应当为连带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