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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与赔偿范围

日期:2012-02-15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只有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才有权根据该司法解释,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即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损害的诉讼。因为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该条第一款来看,“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款仅规定了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没有列举其他类型,也没有用“等”作一省略。这说明,只有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该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如果其它类型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法院也应当受理,但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而是适用其他法律,如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等。第二,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又包括精神损害。侵害生命、身体、健康导致的后果是相当广泛的,可以导致受害人死亡、伤害、健康状况下降或者导致相关的财产损失。
1.上述三种具体人格权各自所调整的范围
对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种具体人格权应当作以下区分:
(1)对于生命权,有必要先了解何为生命。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 从法律学的角度上说,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它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2)对于健康权,有必要先了解何为健康。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健康是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的劳动状态, 或者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健康还是指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状况。从法律学的角度上说,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简言之,健康所概括的,就是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基本功能,就是维护人体机能和功能发挥的完善性。侵害健康权,是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受到了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有三种形式:一是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而愈合;二是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三是造成了其他疾患。只要出现其中一种,就构成侵害健康权。
侵害健康权与侵害生命权的界限在于:凡是造成生命丧失后果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虽然是侵害人体的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生命丧失后果的,就不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人体功能完善性发挥后果的,就是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3)在汉语中,身体是指人和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而不是像英语中的body专指人的身体。身体包括肉体的整个构造以及附属于身体的所有部分。从法律意义上讲,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包括:主体部分,即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附属部分,即毛发、指(趾)甲等附属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等组成的整体。因此,身体的基本特征在于其组成的整体性和完全性。
身体权就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基本功能,一方面是对身体组成的完整性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侵害身体权,就是侵害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性完整,因此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侵害身体权和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都以人体作为侵害的对象,其区别在于: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体功能的完善性发挥,破坏的是人体功能的完善性;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体组成的完整性,破坏的是人体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完整。如果一个侵权行为既破坏了人体组成的完整性,又破坏了人体功能的完善性,那么应当从重而论,认定为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例如,四川涪陵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委托永川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招收出国渔工、船上厨师,工资每月130至180美元。当应征渔工缴纳3845元费用,接受培训合格后将要签订合同时,就业办告知,必须割掉阑尾才能签订合同;不然保证金和办证所需费用2000元不能退回。这些应征渔工骑虎难下,又被宣传说割掉阑尾不会影响身体,于是被迫怀着恐惧割掉阑尾。自1993年至2000年8年中,就业办派出境外做渔工的千余名重庆和四川民工,均做了阑尾切除手术。 切除阑尾并不损害自然人的健康权,但是强迫他人为该行为就构成了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2.侵害生命、健康和身体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范围
侵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可能会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损害,是指对人体的实质性伤害后果,损失,是指造成人体的损害以后所产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在一般情况下,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种人格权,都可能造成人体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1)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一种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一种为丧葬费的损失;一种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费的损失;死亡赔偿金和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等。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如前述的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由于这种损害,可以产生多种损失或者损害,如医疗费损失、误工费的损失、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护理费损失、交通费损失、住宿费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等。
(3)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侵害身体权,可能会造成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和人体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前者如擅自剃除人的毛发等没有造成健康权损害后果;后者如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擅自搜查身体等。上述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一是财产利益的损失,例如,以手作为模特的人,必须保证手的健美,包括指甲的完整和美观。侵权行为造成其指甲的损害,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专业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财产损失;二是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因而,会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三是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赔偿权利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确定人身损害的范围,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符合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给予保护。若侵害了这三种人格权,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意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超出法律规定的意旨的利益损害,则不应予以赔偿。例如,法律保护人身不受侵害,故因车祸而伤人者,驾驶人对于受害人受伤部分自应负责赔偿。受害人系故意自杀者,驾驶人对自杀的损害不需负责,就是因为法律旨在保护人身不受他人违法侵害,并不在于保护残害己身;但如车祸受伤情形严重而使受害人自杀者,自杀的全部及部分则成为伤害的必然结果,驾驶人就此自杀的一部或全部负其责任,因为赔偿此种伤害的必然结果,是法律规定的意旨所在。 同样,侵权行为致人死亡,造成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文确定予以保护。与此类似的情况是,侵权行为致人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致残前扶养的人同样造成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害,但《民法通则》并没有明文规定赔偿这种损害。依据法律规定的意旨,这种保护的权利,是间接受害人的被扶养权利,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意旨相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对此种情况应当作为侵害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第二,确定实际损害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因果关系为必备要件。与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人身损害,不应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确定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为标准,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便予以赔偿,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仅是人身损害发生条件的,则不赔偿。例如,行为致伤受害人,受害人住院治疗以后,同患败血症而死亡的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因医院失火而烧死受害人的损害,则不计人加害人的赔偿范围。
第三,在必要时应当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
发生人身损害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时候,从原则上说,过错大小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没有大的影响,而是以财产损失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轻重,对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却具有重要的影响,是考虑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例如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一方面加害人过错轻重对人身侵权后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除具有抚慰受害人、补偿损害的功能外,制裁违法行为人也是重要功能之一,主观过错轻重,当然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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