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诉讼”案件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
作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杰 邢书军 岳奇峰 孙正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简单民事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称之为小额诉讼程序),其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2014年3月26日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为及时总结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经验,合理分流简单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现对我院小额诉讼案件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至今,新华区法院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35件(物业管理纠纷8件、抚育费纠纷8件、其他特殊侵权纠纷7件、其他买卖合同纠纷5件、民间借贷纠纷3件、定金合同纠纷1件、饮食服务合同纠纷1件、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1件),审结27件,其中判决7件、调解18件、撤诉2件,平均审限8天,涉案标的额103642.5元。
二、额诉讼案件的特点
1、案件调解、撤诉比例高。大多数案件在案件材料送达时,经过法官调解,纠纷就能得以解决。审结的27件小额诉讼案件,仅7件判决结案,其余20件全部调撤结案,调撤率达74.1%。2、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申请执行率低。在审结的27件小额诉讼案件中,无申诉案件,无上诉上访案件,且当事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3、小额诉讼具有简、快优势。小额诉讼案件当日立案,当天送达,尽量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灵活采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充分利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4、诉讼成本低。小额、简单的案件由于标的金额小,涉及当事人利益不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以较小的成本,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就是通过独任审理、压缩审限、简化程序、限制上诉、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精力或资金投入,使之具有成本低廉性特征。目前,根据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额速裁工作的精神,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确定为25元/件。
三、小额诉讼案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适用的案件类型难以把握。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只有标的限制和案件难易程度限制,并没有案件类型的限制。诸如离婚、赡养等涉及身份权纠纷同时具有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财产给付内容的争议,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的规定予以处理;混合诉讼请求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标的和难易程度都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但同时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此种混合诉讼请求的情况能否列入小额诉讼也有待于研究。
2、标的数额的确认时间难以把握。既然标的数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那么什么时候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就要予以考虑,由谁来确定也不明确。立案庭确定,对案件还没有深入审理,有承办法官来确定,随意性很大,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和监督。这个小额诉讼标的数额的确定,到底是在立案阶段,还是在审理中予以确定,也有待于研究。
3、送达难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受到限制。把案件材料是否能够送达作为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之一,缩小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以买卖合同欠款和民间借贷纠纷为主,而这类案件普遍存在被告恶意逃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等情况,法院为规避风险目前依然采取的是传统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没有体现小额诉讼高效、便捷的特点。
4、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认可不高。对于该项制度,在社会各界都没有广泛了解、认同的情况下,法官按照一审终审下判,往往不被当事人理解,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当事人甚至于会产生对法官司法不公的怀疑。
5、小额诉讼异议程序加大了工作负担。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提出异议,并经审查异议成立,该案件就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一规定增加了工作负担,并导致了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主动性不强。
6、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把握。任何一项司法制度,或者说诉讼程序,都要有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作为保障。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只是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做出处理;当事人在小额诉讼过程中不提出异议,等待判决结论出来后在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做出处理;尽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坚持不服判决而提出申诉,法院又将如何做出处理。如果对于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异议都不予理睬,势必会造成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逼着当事人走信访等非法律途径。这都是我们在小额诉讼的审判中一定会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
四、对小额诉讼工作下一步的建议
1、加强小额速裁的宣传力度。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加强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引导工作,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小额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展示小额速裁便捷高效的优点,争取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工作的认同,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2、继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速裁法官在初步审阅案件材料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地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案件的审结做到当天立、审、调,有条件的实现当天履行完毕。
3、设立专门小额诉讼案件案号。设立专门小额诉讼案件案号,加强与先前开展的小额速裁工作机制相衔接,有助于司法统计,能够充分体现出小额诉讼的特性,更有助于判断小额诉讼案件与一般民商案件的不同特性,还有助于及时、全面、准确地对小额诉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克服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及问题。
4、充分赋予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从程序选择、举证质证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释明和引导,制作《小额速裁程序确认书》,书面提示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达成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合意的当事人,要求在确认书上签名,以提升其对实体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5、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及时了解、收集小额速裁工作开展情况。由于小额速裁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先例可循,因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困难及问题。为及时了解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如实向上级法院反馈。
小额诉讼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一个大的突破,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可以说是亮点与难点并存,这就需要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让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快速反应机制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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