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未果起诉解约退费案”庭审直播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1:41]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41:54]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特许加盟未果 起诉解约退费”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2:09]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丁岚。
[09:42:24]
[主持人]:
丁岚,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2009年进入海淀法院民一庭工作,从事法官助理工作,2012年9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至今协助及参与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千余件。
[09:42:41]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43:30]
[主持人]:
原告陈女士诉称,2013年12月8日,其与被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水孩子加盟意向协议书》,约定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交纳定金6万元,并承诺2013年12月20日前交清余款15.5万元,全款交齐后,双方签订正式加盟合同。原告根据意向书约定交付了两笔款项,但由于签订意向书之前,双方未对正式加盟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故未签订正式加盟合同。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水孩子加盟意向协议书》并退回已支付全部款项,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协议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1.5万元。
[09:49:29]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0:00]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03:26]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03:38]
[审判员]:
全体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 原告]:
陈女士,汉族,1975年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
[ 被告]:
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法定代表人贾哲,执行董事。
[10:03:51]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05:01]
[审判员]:
以上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陈女士诉被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本院张连勇法官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焦阳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请?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05:14]
[审判员]:
当事人对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0:05:29]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2013年12月8日,原告受邀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水孩子集团――2013第四季大型财富说明会”,并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WB-2013-0026的《水孩子加盟意向协议书》。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相关费用,全款交齐后,双方签订正式加盟合同。由于签订意向书之前,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正式加盟合同,双方对正式加盟合同的内容未达成一致,最终未签订正式加盟合同。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孩子加盟意向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交付的21.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06:01]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我方认为我们已经签署了意向书,同时与原告的加盟合同已经成立,1、我们有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往来邮件,从12月签订完加盟合同书后,已经对店面选址、经营、场租咨询、人员培训等一直到1月,我们之间的正式加盟协议已经成立,只是并没有通过正式的合同,从1月17日我们已经邮寄了意向书,由于原告的原因没有签订意向书,我方不同意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水孩子加盟意向书是成立的。
[10:12:34]
[审判员]:
被告提出了反诉是吗?
[ 被告]:
是的。
[10:13:59]
[审判员]:
下面被告宣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 被告]:
我方提起反诉。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8日,反诉人于被反诉人签订《水孩子加盟意向协议书》,约定被反诉人将全款交齐后签订正式加盟合同。被告诉人将全款交齐后,反诉人不但通过快递向被反诉人邮寄正式加盟合同文本要求被反诉人签订合同,同时还为被反诉人提供选址咨询、商圈评估,拟选地址的平面设计,场租咨询,谈判辅导及加盟计划的制定。所以反诉人认为虽然被反诉人没有签书面《水孩子加盟合同》,但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履行《水孩子加盟合同》义务的行为已证明《水孩子加盟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书面《水孩子加盟合同》,并继续履行该合同。
[10:14:23]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进行答辩。
[ 原告]:
案由确定错误,本案是知识产权纠纷,而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我方认为对方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截至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法的所有规定,没有强制缔约权。被告没有履行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同意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10:14:57]
[审判员]:
现就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一、首先说明证据的名称;二、说明证据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所要证明的问题发表意见。首先由原告对本案进行举证。
[10:15:04]
[原告]:
我方就本诉提交六组证据。第一组,3份电子邮件;第二组,意向书;第三组,原告交款的证明;第四组,电子邮件、书证;第五组,加盟合同;第六组,QQ聊天记录。
[10:21:28]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0:34:18]
[被告]:
收到原告就本诉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第一组电子邮件我现在没有和当事人核实,对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最低50万,并没有说最高50万,没有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真实性回去核实一下,提交书面意见。
[10:37:44]
[原告]:
邮件是已经其招商部名义发送的,之后发的邮件都是这个地址发的。投资估算是QQ聊天记录所附的,之前承诺是50万元,我们交完全款后,向我方发送的投资估算,是12月17日发送给我们的,已经变成了55.5万元。QQ聊天发送人是被告委托外包的公司,是上海某网络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使用的。
[10:38:00]
[审判员]:
原告的这份证据是上海公司给你发送的,你与上海公司是什么时候开始沟通的?
[ 原告]:
是12月16日开始联系的,当时我们以为他们就是一起的,11月26日的邮件是水孩子的名义发送的,但实际是上海公司的,之前他们都说自己是水孩子招商部,我们是收到反诉状后才知道是外包公司的。
[10:38:44]
[被告]:
通过QQ发送的投资明细真实性需要核实,不认可证明目的,这个是12月17日给原告发送的,原告就已经知道了59.5到94万元,在17日之后我们业进行了选址咨询,也接受了一些我们的指导,这个反而证明了,我们已经提前告知了投资数额,原告收到了这份邮件之后,还继续让我们设计。我们是有外包公司的,2013年4月3日开始外包的。
[10:39:04]
[原告]:
我们是想证明投资预算是我们缴纳全款以后,是和之前不一样,在我们交完钱之后他才把投资预算告诉我们的。
[10:40:36]
[被告]:
我们即使邮件是真实的,最低是50万元,不是最高50万元,在收到结算表后,原告仍然向我们咨询。对原告提交的备案查询表,不认可真实性、证明目的,我们已经取得了加盟备案。对加盟协议意向书及汇款单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是原告正式加盟的表现,均表示了加盟合同已经正式成立,意向书的性质是双方缔约正式加盟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第7条并不是格式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第7条应是有效的,认可意向书是为了将来签订正式合同而准备的,意向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没有一个固定的范本,需要回去核实。对第四组电子邮件是否是假的邮箱需要回去核实,对证明目的不认可,1月 22日,作这之前已经为原告做了很多加盟义务,而且原告接受了,说是退出就可以解约,之前已经告诉原告投资预算了。对原告第五组真实性庭后核实因为与我方手中的有一些不太一致,章是没有问题的,我方确实是在1月17日给原告邮寄过一份合同,不认可证明目的,对方没有正式签名,根据合同法规定,我们已经提供了合同义务,对方就接受,合同就视为成立并生效,并且在持续的进行和履行当中。
[10:57:23]
[原告]:
合同中第2条第2款是被告的主要义务,被告只履行了加盟合同成立前的协助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这个我们不否认。
[ 被告]:
我方有这方面的授权条件。
[10:59:01]
[审判员]:
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什么?被告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吗?
[ 被告]:
我方已经提供了主要的义务,我们不仅是提供了商圈的选址、课程培训、设计,都是合同义务,而不是先合同义务,前三期的筹备准备期也是为加盟合同签订的基础,也是加盟合同筹备阶段的义务,也是合同期限内的。对文件说明不能确定是否与合同一起邮寄给我方的。
[11:00:17]
[原告]:
文件说明上有水印。
[ 被告]:
这个需要回去核实,现在确认不了。第六组需要回去核实。
[11:00:23]
[审判员]:
原告提交反诉证据。
[ 原告]:
我方提交四组反诉证据。第一组电子邮件,第二组原告一行两人参加招商会的往返交通费票据,第三组加盟合同。第四组水孩子加盟合同文件说明。证明内容详见我方书面证据清单。我方第三、四组同本诉证据,我方撤回反诉的这两组证据。
[11:08:27]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反诉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
收到原告的反诉证据。真实性需要回去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就是食宿和交通费,跟我们要证明的是两个概念。
[11:08:34]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1:09:30]
[被告]:
我方就本诉提交5份证据。1.往来邮件及设计图,证明为原告提供相应的商圈、平面设计,已经在履行加盟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接受。2.快递单,被告已经将正式加盟合同快递给原告。3.发票及费用确认单,我方为原告支付的费用。1-3证明加盟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今天补充外包合同一份,证明目的同证据3。商业特许备案信息,我方有相应加盟合同资质。
[11:11:04]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1:11:45]
[原告]:
收到被告就本诉提交的证据。对证据1真实性需要回去核实,对前两份设计图原告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013年12月30日邮件足以说明我方的主张,说明需要符合店面要求才能签订正式合同,书面的依据没有,当时口头承诺了先选店,先选址、选店再来签订合同。
[ 被告]:
可以和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口头承诺过原告所说。
[11:21:14]
[审判员]:
原告所说的有书面证据吗?
[ 原告]:
没有证据证明,是口头承诺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第5、6条规定了,不作为证据提交。对被告证据2、3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结算时间是2013年11月,单据上18万余元,而本案是21.1万元,对方的损失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5的备案时间2014年4月30日,也就是说2013年招商会当天被告并没有取得备案,被告说其经营地点遍布全国各地,但实际上被告的经营地点只有一个,证明其进行了虚假宣传。证据1当中12月30日当中的附件真实性我们认可,因为里面有原告的签字,其他需要核实。
[11:23:21]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 原告]:
事实依据是原告因为被欺骗和误导才签订的意向书,存在重大误解。
[11:26:18]
[审判员]:
原告提出过解除吗?
[ 原告]:
在邮件当中提到过。
[11:26:56]
[审判员]:
法律依据是什么?
[ 原告]: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3条,关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
[ 审判员]:
原告明确解除意向书的理由是什么?
[ 原告]: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3条,关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
[11:30:58]
[审判员]:
到底是撤销还是解除?
[ 原告]:
解除的理由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
[11:31:58]
[审判员]:
原告说意向书是预约合同,没有订立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 原告]:
没有订立合同的理由是被告屯在欺诈和误导。
[11:32:06]
[审判员]:
误导是违反了意向书的哪条义务?
[ 原告]:
误导违反了意向书第7条规定。
[11:32:12]
[审判员]:
意向书所赋予被告的义务是什么?
[ 原告]:
意向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应该与我方有达成合同的义务,如果达不成合同,被告应该将我方的钱款退回。
[11:32:21]
[审判员]:
原告跟你示明一下,你认为被告是否违反了诚信义务?
[ 原告]:
我们认为被告违反了诚信义务,存在欺诈和误导。
[ 被告]:
我方不存在欺诈和误导的行为,即使是原告所提供的第一份电子邮件是真实的,也是最低50万元,需要原告提出我方哪些具体地方违反了诚信义务。
[11:41:05]
[审判员]:
原告说被告违反了诚信义务,有证据证明吗?
[ 原告]:
招商会上的口头承诺,没有证据,但有对方给我方发的电子邮件。
[11:41:21]
[审判员]:
双方明确一下定金6万元的性质。
[ 原告]:
定金是加盟费的定金,定金担保的是加盟费,我们支付了加盟费。
[ 被告]:
定金是签订正式加盟合同,是履约定金。
[11:41:54]
[审判员]:
被告,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定金如何处理?
[ 被告]:
定金不予退还。
[11:42:53]
[审判员]:
意向书中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
[ 原告]:
保证不违约,是保证在正式履行合同后,如果违约的保证金。
[11:43:00]
[被告]: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正式加盟合同正当履行的。
[11:43:38]
[审判员]:
被告明确一下已经履行了加盟合同义务,有哪些义务?
[ 被告]:
加盟合同是包括筹备期的,我们做了包括选址咨询、店面设计、商圈选定、协助谈判、场租咨询。
[11:45:42]
[审判员]:
被告认为你已经履行的义务,这些是加盟合同主要义务吗?
[ 被告]:
这些是重要的义务,相当于是主要的,一旦房子租下来,原告就可以营业了。
[ 原告]:
不认可,原告的主要义务是合同第2、3条中的约定,原告履行的不是主要义务。我们只认可被告店面设计,其他都没有进行。这些都是协作义务。
[11:45:51]
[审判员]:
被告给原告邮寄过正式合同吗?
[ 被告]:
邮寄过,在1月17日寄出的。
[11:45:59]
[审判员]:
原告,你方收到合同后与被告积极磋商了吗?
[ 原告]:
磋商了,主要是因为投资总额问题。而且我们还回去一查被告没有备案。
[ 被告]:
我们一直在要求原告签,一致表示说要加盟,看了之后也没有马上说不做了,我们给对方提供了开业大礼包等,都已经将水孩子特许加盟权给了原告。
[11:46:12]
[审判员]:
为什么在原告没有签订合同时,还一直积极的履行?
[ 被告]:
因为原告要的很急,我们就通过电子邮件先做了加盟合同义务。我们提供的12月30日的邮件上显示,原告不停的在要求我们做相应的服务,所以原告是同意合同的成立。双方的邮件可以看出,钱没有交全之前就一直在向我方提出要求,我还有一些邮件可以提供,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交。
[11:46:17]
[审判员]:
鉴于双方还有一些证据需要提交和核实,现在宣布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1:48:22]
[书记员]:
请审判员退庭。
[11:48:41]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49:00]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49:12]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薛瑾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的大力支持。
[11:49:23]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49:31]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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