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应慎用公告送达
作者:获嘉县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陈和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送达方式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等,对于确保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针对一些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作出了公告送达的规定。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由于公告送达工作的管理不够规范,如发布公告条件的审查不够严格,发布公告的程序不够严谨,发布公告的范围不够广泛等等,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工作引发当事人的质疑。如果是债权债务纠纷、侵权案件等类型案件,即使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申诉,便可得到法律的救济,具有逆转的或然性。而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财产继承,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诸多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该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当事人即使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财产等进行救济,但其婚姻关系却不再具有逆转性,从而导致了一些案件长期“案结事不了”,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审理离婚案件要慎用公告送达。
一要严格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条件,即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原告)主张配偶一方当事人(被告)下落不明的,首先应该要求其提供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关于该是否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之后,审判人员要深入当事人家中,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对其家庭成员、亲属、邻居、同事等进行认真的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由见证人签字后入卷;见证人拒绝签字的,要记名理由及见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要严格离婚案件公告发布的审批程序,即依法审批。发布公告向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审判活动,加之涉及法律关系较多,案件较复杂,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合议庭成员依法进行合议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制作合议笔录;然后,要拟写公告文书,由审判长或庭长签字;最后,交由主管院长审批,制作公告。
三要明确公告送达的管理部门,即实现统一管理。河南省高级法院已经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公告统一由研究室进行集中发布,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既便于上级法院的监督检查,也可以避免因业务庭自行发布公告产生的周期较长、收费标准混乱等问题。
四是要明确公告送达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即只允许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为加强法院公告的管理,从199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发文,并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法(2005)72号),再次强调法院的公告一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因此,应当彻底杜绝在地方和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关于发布公告工作应当作为一日常性的工作进行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五要扩大公告送达的效果,即辅以张贴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除了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外,还应当将公告文书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原工作单位、直系亲属住所地等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地方张贴,将张贴公告的经过拍摄成照片入卷;有条件的,可以制作成光盘入卷,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公告送达的效果。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