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与加盟商
第一篇 加盟
一、加盟概念
加盟是指指参加某一团体戓组织。 可拓展到商业领域,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加盟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
二、加盟特点
1.有一个特许权拥有者,即为加盟连锁的盟主。
2.盟主拥有特许权,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服务,营业技术,商号,标示,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的特别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为主要联结纽带。
4.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店铺的主人。
5.经营权盟主的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的一系列规定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主权。
6.总部有义务教给加盟者完成事业的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一定的区域的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内,不断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偿费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
三、加盟分类
1.自愿加盟(Voluntary 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
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许多台湾连锁饮食业多采用此种方式经营,现如今国内的男士美容院加盟连锁行业郑州凯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也采用这样的加盟模式,在国内掀起加盟狂潮。
2.委托加盟(License 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
3.特许加盟(Franchise Chain)介于上述两方式之间,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生产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利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因此利润较高,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议与决定权力。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此种方式经营。
4.免费加盟(Gratis Chain)这种方式在市场很少,这种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方式加盟主要针对材料生产商和中小小型企业,他们利益来源于以技术入股、销售原材料给客户(生产厂家)来获取利润,这种加盟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性高,可调性强。
缺点就是针对性很强,局限性很强,根据行业的分工不同,技术的应用领域来加盟,并且好多公司不会以不收取费用来加盟。
目前国内只有化工涂料行业有这种先例。也是发展最缓慢的加盟。
四、加盟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证
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商标注册证。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
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
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支付方式
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3.供货价格
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
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4.商圈保障
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5.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知识产权,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
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
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6.管理规章
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能任由总部摆布了。
7.关于违约
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
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8.纠纷处理
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
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
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9.签订要正式
合同的签订要正式:签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盟的行为涉及到财产安全,以及加盟者与特许企业总部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此时合约的内容就相当重要,它必须是完整、合理且有效的合约,这样能减少日后的纠纷,给双方的发展提供一个正向发展的法律保障。
10.终止之处理
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
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
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11.合同存档
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五、加盟失败原因分析
1.资金调度失常
加盟时资金调度失常:由于急于创业开店,有些加盟者为了筹措加盟金、权利金及开创费用等而到处张罗、甚至借高利贷也在所不惜。
一旦开店,虽然生意也还算顺利,但是每天为了筹钱偿债,无心完全投入于事业的经营。本该在阵头领军的经营者,一旦因为资金的调度而离开第一线,店内其他员工马上会受到影响。
于是服务品质逐渐低落。而顾客也是敏感的,慢慢地也会逐渐远离该店,当然业绩就不可能再往上提升,本来生意还不错的店面往往就因为高利贷而拖垮了整个事业。
2.未作详细调查
加盟前未作详细调查,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缺乏加盟连锁的基本知识。
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在相关的报纸杂志上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过去,在听了对方简单而又令人心动的说明之后,就匆匆加盟。
根本没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资金,并且有这么多的束缚,从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热情。凡是这种情况均属于对连锁加盟缺乏认识所致。
这种因误会而结合必然最终导致因缺乏了解而分手。
只知道这一行业不错,却没有调查同行业者。
当初只是看到广告上吸引人的条件,看到漂亮的公司目录,就匆匆加盟了,却不知进入该行业后,同行业中有更优秀的企业,有更优厚的加盟条件与支援指导,想要中途退出,却因违反契约而无路可退。
只参观赚钱的店而不知失败的店更多。
在加盟之前,虽然也遵照专家的意见,去了解了总公司究竟在做何种生意,也去看了加盟店究竟经营得如何,但是一般总部都只带你去看经营良好的店而隐瞒不赚钱的店。
直到加盟后,才知道竟有那么多的店不赚钱,而在苦撑。
六、加盟常见骗局
1.公司号称是由韩国、香港甚至欧美等地的公司发展而来,或者是这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这些公司产品的国内代理或加盟商(如果需要证实,可以查询国家商标库,这些品牌要进入中国,就肯定会提前注册商标)。
2.公司的注册时间并不长(可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通常不仅在内地注册,还在香港等地注册了(在香港等地注册公司的费用非常低廉),并提出连锁加盟(专业名词叫特许经营)特征的业务。
3.为了证明公司的真实性,该公司往往会出示一些国际品牌或公司给他们的品牌经营授权书(注意,该品牌根本没通过商标注册,压根不存在),为了唬弄人,这些授权书多是英文的,但其中有很多破绽,比如仍然沿用了中国人的签章习惯,而外国相关文件认的是主管签名。当然,几年下来,这些连锁加盟骗子也在不断地升级,他们的明显的漏洞也在不断地被填补。
4.这些公司经营的所谓品牌没有商标权。请不要把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成商标申请成功的认证,这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工商局通知你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收到了,后者是他真正拥有该商标。加盟骗子往往利用上当者对商标知识不了解,拿商标申请受理通知骗人。
5.这样的公司寿命长则2年,短则1年,当然,用寿命判断一个公司是不是骗子,为时已晚。 还有一些其他的特征,比如行骗地点集中于北京西客站,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写字楼里有大量此类骗子。当然,这些特征可能也在消失中,因为总会有冒仿者进入,另外,骗子的规模不断变大,也会向其他区域发展。
6.他们经营的产品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太容易判断价格和质量的,比如服装、礼品、保健品等,以利于诈骗。
《特许经营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加盟连锁商必须拥有自己的品牌,有其直营店面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等,如果加盟连锁商没有这两个特征,那么它100%是骗子。
七.签订加盟协议注意事项
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合同期间
1. 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 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合同延续
1. 期满后可否续约?
2. 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
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 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 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 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 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 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商圈保护
1. 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 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采购生财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 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选择地点
1. 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 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 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 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
6. 租约条款约束?
教育训练
1. 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 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 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财务协助
1. 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 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 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 有无抵押?
采购对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 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
竞业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 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会计作业要求
1. 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 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客户限制
1. 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 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 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 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违约条款
1. 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 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 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通知条款
1. 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2. 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违约后果
1. 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 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 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合同终止的处理
1. 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 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 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 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 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 租约可否转让?
5.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 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 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 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 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促裁诉讼处理
1. 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 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诉讼管辖地
1. 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 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
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第二篇 加盟商
一、加盟商是指在连锁加盟的模式下,接受总部的品牌与技术指导的一方。目前我国的连锁加盟行业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所对应的责任也不同。
1.紧密型:在国外的大型连锁加盟公司都是这种加盟方式。主要特点是:严格复制总部所规定的经营模式,包括布局、生产标准、销售、进货、组织机构、服务、培训等。加盟商只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和首期加盟费,就可以享受到一切总部成功的资源,总部完美复制以保证加盟商的利润。至于法律责任,则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如何规定。
2.松散型:国内大多数食品、汽车、医药、服务行业使用,适合于中国的国情,总公司有一套成功的经过反复验证证明成功的运作方案,进行招商加盟。认真地提供一套创业方案,做电话反馈,跟踪服务,给予加盟商以品牌的特许使用权.。在法律上这种加盟其经营主体还是加盟商本人.
3.加盟店和直营店的区别
加盟店和直营店是连锁经营的两种方式。连锁经营能够有效的整合市场资源。
这些资源包括:管理\市场\品牌\成本\服务等各方面。
直营店一般为特许人全额投资。加盟店一般为双方合资。
直营店与总部的关系相对比较紧密。加盟店与总部的关系相对松散。
直营店员工一般列入总部序列。加盟店员工一般不列入总部序列。
直营店一般相当于旗舰店,加盟店一般相当于主力店。
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一般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不独立负责。
子公司一般是总公司的衍生机构。包括服务于主业务的配套投资(经营项目不同)以及主业务的衍生(经营区域不同)。
子公司一般独立负责。
原则上不能把基础于总公司的投资人上的不同公司看做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只有以总公司为投资人的其他公司才能视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一般都是全额独资。
二、加盟商加盟注意事项
考察特许人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许连锁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人必须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具有相当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企业法人。
2.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特许连锁经营是品牌、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的重复使用,因此特许人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可供重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和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另外,只有经过市场检验的经营模式才能被认为是成功的。因此,规定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特许人凭什么说自己的经营模式是成功的并据此指导特许加盟商从事经营活动呢?
3.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经营资源是指特许人具备从事本行业特许连锁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必要的资金、人才、培训基地、配送中心、生产或进货渠道、广告宣传的媒介,等等。
4.具备向特许加盟商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特许人对特许加盟商的经营指导和服务贯穿于特许连锁经营业务的全过程。特许人指导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人才配备、基地建设和培训、服务、督导制度的建立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立特许连锁经营体系,特许人除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资金基础和物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和经法律认可的注册商标、专利、经营诀窍、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复使用的无形资产。经验的形成和积累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注册商标、专利的申请更是需要一段时间,而品牌形象的树立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人也需要时间的锤炼。
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完全依靠自己从头开始积累经验、申请商标专利注册登记和总结经营诀窍,然后再开展特许连锁经营业务的话,至少需要两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因此,一些拥有好的产品、好的技术并赶上良好发展机遇的企业,如果等到条件完全具备时才开展特许连锁经营业务的话,就会延误时机、错过业务发展的黄金时间。但是,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贸然推进特许连锁经营业务,就会出现诸多的问题。首先,如果由于特许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的无效的话,一旦与特许加盟商发生纠纷,特许人就会受制于人,不能理直气壮地行使权利,特许连锁经营体系将无法维系。并且一旦引起诉讼,极易导致整个特许体系的崩溃瓦解。另一方面,由于特许连锁经营体系是一个复杂的、互动的系统,没有独特的经营管理策略和经过市场检验的成功的经验和品牌效应,就很难获得成功。再者,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有关政府、协会的支持和指导,要成就大的事业是不可想象的.
强有力的品牌认知度和/或极好的增长可能
强有力的品牌是特许体系最重要的因素。尽管某些时候最大的增长机会存在于年轻的体系之中,但最好还是挑选有知名品牌的特许人。无论公司多么著名,对于已有的市场需求,体系和加盟店应提供和经营优质的产品和提供良好的服务。
加盟之前核对一下下列有关问题
(1)这一企业处于什么行业?
(2)特许加盟商的工作是什么?
(3)企业是否具有诚实公平的好名声?
(4)特许人是否可以帮你完成什么你不能完成的事情?
(5)该企业已经运营了多少年?它采用特许连锁经营方式已有多少年?有多少直营店?有多少加盟店?
(6)作为特许加盟商,你打算加入刚刚成立的特许连锁经营体系还是已经建立起来的特许连锁经营体系?
(7)你愿意加入高度组织化的体系,还是比较松散的体系,或还在不断发展的体系?
(8)特许人是否是一家公有企业?
(9)特许人是一家公司、合伙企业还是独资企业?
(10)特许人是否是一个分支机构?母公司的声望和状况如何?
(11)特许人有没有什么业务关系对特许计划的开展造成负面影响?
(12)特许人的工作人员的经验如何?
(13)特许人管理是否稳定,员工更换是否超常?
(14)特许人的成功是否依赖于某一个人的努力,或企业是否雇用了一位敬业的、受过良好培训的、知识丰富的员工?
(15) 特许人或其员工是否正卷入什么法律案件或破产事件?
(16) 特许人的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7) 特许人能否为所有新成立的加盟店提供帮助?
(18) 特许人是否在同一地区出售了太多的特许权?
(19) 特许人是对出售特许权更感兴趣,还是对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更感兴趣?
(20) 特许人与其特许加盟商之间的关系是否良好?
(21) 特许人为加盟店的运营制定了什么样的计划?
(22) 特许人是否同其特许加盟商相竞争?
(23) 此特许体系的运营是否一直很成功?
(24) 你能否考证单店的平均销售额?
(25) 你能否考证整个体系的销售额?
(26) 迄今整个特许体系的运作是否很正常并还会持续下去?
(27)特许人的财务状况如何?
(28) 特许人的信用状况是否很好?
(29) 特许人是否拥有专利、商标或版权?你能否考证?
(30) 特许体系的业务是否依赖于特许人独家专有的产品或流程?
(31) 特许企业在使用其专利、商标、版权方面受到什么限制?这些权利在到期日终止后,特许人或特许加盟商是否会受到什么影响?
(32) 特许企业的促销工作或形象是否依赖于某一特定名人?如果营销活动中特许企业不再能够使用名人的名称和形象,其市场营销策略是否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33) 特许企业是否会为你提供信息?
(34) 在同你接触的过程中,特许企业是否会把一些条件强加给你?
(35) 特许企业是否遵守有关特许权出售的一些规定?
(36) 特许企业是否希望对你进行详细了解?
(37) 一旦你成为特许加盟商,特许企业是否有可能在你需要的所有方面为你提供帮助?
第三篇 被特许人
一、什么是被特许者
被特许者又称被特许人,是指特许经营活动中,被授予使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产品及其他成为营业象征标志的事业者。
二、被特许者的权利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1、使用特许者授权的商标、商号及特许者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
2、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3、独立处理合同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
4、获得特许者承诺提供统一广告的权利。
5、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三、被特许者的义务
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是:
1、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保护及推广商标的使用。
3、确保《营运手册》及其他商业资料不会流失、被盗用。
4、遵守特许经营系统的营运规定。
5、维护特许经营业务的良好声誉。
6、妥善保存适当的经营业务纪录,以备特许者的核查。
7、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8、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四、特许经营对被特许者的优势
1、降低投资风险。
2、利用已经被总部验证的成功的分店管理模式及方法。
3、得到总部全方位的指导和支持。
4、总部良好口碑的商号和品牌,对分店生意有基本保障。
5、总部大规模进货系统使得商品进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6、得到总部广告支持。
五、特许经营对被特许者的劣势
1、总公司基于对整体运作思路的考虑而对各加盟者严格限制。
2、总公司的品牌价值降低将对加盟者产生不良影响。
3、需要支付加盟费和从营业额中提取管理费。
4、被要求统一从固定进货商处进货而部分丧失自己的资源。
5、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特许者的选择是否正确。
6、较难退出。
六、被特许者的中途解约责任
在执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如加盟者欲中途解约,须承担以下责任:
1、承担加盟费的损失;
2、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
3、承担处理库存货品造成的损失;
4、结清与总部、供应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5、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
6、承担特许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被特许者鉴别特许者的欺诈行为
在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个别不法分子利用特许经营的名义进行商业欺诈的情况,因此,各个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制定了有关规范特许者行为,保护加盟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有的国家规定,特许者进行特许经营业务时,要对外公布企业的一些基本数据,以供加盟申请者判断。
作为特许加盟申请者,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细致考察,以便做出正确判断:
1、加盟费占项目整体投资的比例是否过大?
2、特许者承诺的单店盈利水平是否合理?
3、是否能提供样板店或其他加盟店供加盟申请者参观、考察?
八、被特许者的合同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份维系特许双方长期稳定合作的法律文件,当加盟者与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就以下方面与特许者达成一致:
1、特许商的法人资格确认。
2、设备采购程序及价格。
3、商标、字号的使用条款。
4、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5、合同期限和续约条款。
6、加盟费等各项上缴款项的支付方式。
7、商圈保护:在加盟店附近某个特定区域内不会有第二家分店。
8、指定的供货渠道及进货限制条款,供货价格及结款方式。
9、对分店的监督及财务审核方式。
10、后续支持及培训条款:培训方式、培训内容能够使加盟者学习到分店管理的基本经验。绝大多数特许商还会提供店内实习的机会。
11、限制竞争条款:特许者要求加盟者不同时拥有竞争对手的特许经营权。
12、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特许商将提供给加盟者关于分店的经营管理的大量文件,以培训和帮助加盟者尽快掌握分店的运营和管理。但此类文件是公司经营的重要文件,属商业秘密,加盟者有保密义务。
13、广告促销计划及配合。
14、违约条款及处理。
15、合同终止处理。
16、仲裁、诉讼处理和诉讼管辖地的约定。
17、合同附件的内容。
18、其他须在特许合同中考虑的因素。
九、购买特许经营权的基本程序
当你考虑购买一项特许经营权时,可参照以下的程序:
1、行业调查:首先根据自己的投资能力及兴趣选择行业。特许经营遍布众多行业,不同的行业,特许经营方式也有很大区别,特别要注意不同行业中的投资额和分店经营性质的差别,确定自己最适合的行业。
2、特许企业调查:对欲购买其特许权的特许商进行评估(包括特许商的背景、形象、经营业绩、规模、实力等),了解加盟条件和加盟费用。
3、自我评估:对自己及可利用的资源进行评估,以明确自己的能力是否适合所选择的行业及特许体系。
4、了解并拜访其他加盟者:从中可获得非常有益的经验。
5、与特许者见面:明确提出想要知道的问题,力争得到满意答案。
6、明确自己的期望:对自己将从事的特许业务有正确和理性的认识,从而明确自己的期望。
7、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必要时可从特许经营专业律师或顾问公司寻求帮助。
8、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
9、参加培训:学习如何经营、操作,了解全部管理体系。
10、开业:开始着手招募员工、进行工程装修,依合同要求不断获得特许商的支持,直至正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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