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相邻关系纠纷应调解解决诉争
门头沟区地处京郊的山区,尤其是斋堂法庭的辖区,更是山区中的山区,每个自然的村落,都是坐落在山角下或山坡边,平地相当少。由于地理环境的因素,当地群众对平整的地方非常珍视。邻里间往往因为寸土之事而产生纠纷,甚至引起争斗,造成矛盾激化。为维系一方平安,对引起诉争的此类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达到息诉止争,构建和谐社会。
本人根据自己对此类纠纷的审判实践,总结了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供同人参考。
一、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地群众对民事诉讼知识懂得的很少,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象媳妇在婆家的不快,遇到娘家人倾诉一样,包罗万象,复杂多样,有些较复杂,其请求有重复和相互矛盾的现象,还存在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要求。本人认为,法官有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所以遇到这样的案件,在调解时,应当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如,李某诉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原告居住下院,被告居住上院,两院落的落差为三米,原告认为被告盖房子后,对院落的自然流水治理不善,造成雨水从上院留到下院,冲坏了自己的厕所,造成自己房子地基潮湿,对房子构成危险,故起诉要求:1、王某治理流水,不得再排水到下院。2、由于雨水冲坏自己的厕所,要王某恢复厕所的原状。3、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厕所的经济损失2000元。4、王某所建盖的房子,超出规划部门准许的范围,要求王某将新盖的房子拆除。5、原告的房子由于雨水的侵蚀,需要维修,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我院受理此案后,在开庭前,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我们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首先,法庭分析原告的五项诉讼请求,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三大问题:(1)、原告的2、3项要求是重复的。诉讼是为了解决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惩罚一方。如果被告既给原告的厕所恢复了原状,又赔偿原告厕所的损失,就等于一个问题得到两次解决,原告从中赚了钱,这法律是不会允许的。所以,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原告只能选其一。(2)、对于原告的第4项要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被告建房是否超出范围,是否需要拆除,不是由法院决定,应由行政规划部门决定。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拆房。(3)、对于第3、5项要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就有义务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要有具体的计算方法。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不能凭当事人空口一说就支持。原告听了法官的分析,才认识到自己的要求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坚持诉讼,结果可能对已不利,于是,原告主动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也自愿撤诉。
二、法庭针对案件进行就地审理。所谓就地审理,就是到纠纷的现场,面对争议的焦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相邻关系的纠纷,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住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主要是确认使用权的纠纷。在现场开庭审理,容易看清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摆在面前的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
例如,2000年5月,斋堂镇火村的大李与小李相邻关系纠纷案。大李与小李两家是邻居,大李要维修自己的北房后墙,需要到小李家院落内施工,受到小李的阻止,为此引起诉争。
为尽快处理问题,在立案的次日,我们来到现场,从现场情况看,大李维修房屋,确实需要借用小李家的院落。因小李的妻子爱干净,恐怕大李维修房子在自家院子动用泥土,影响卫生,所以阻止。我们便当场给双方做工作。我先对小李夫妻说:邻里间要互相帮助,搞好团结。你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换了你,修房需要借用别人家的院子,而别人不许,你会怎么办?难道眼看着房屋状况逐渐恶化,发生危险?谁都有求着别人的时候,各家自扫房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这样的邻里关系,最终损害的是每个人的利益。小李夫妻听了,十分惭愧,很快接受了批评。我又告之大李,要注意小李院子的卫生,施工完毕后,要将小李的院子打扫干净,大李也十分痛快地答应了。双方达成协议,案件当场解决。
三、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在我辖区的人民调解员大多数是自然村的村长或者是镇政府的干部,他们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们的参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例如发生在斋堂镇沿河城村的一起邻里纠纷。原被告两家是邻居,被告的房子是新建的,地势较高。到了雨季,由于房子的阻挡,使流水分别向南、北排,影响到原告家的房屋。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拆房。
为妥善处理矛盾,我们邀请了人民调解员,沿河城村的村长参加调解。通过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子确实受到了雨水的影响,应当及时对雨水进行治理,但被告建房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示,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并未违法。针对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员认为是规划的失误造成的,应当由村委会负责,遂当场决定,马上组织人力治理雨水,解决出现的问题。双方当事人感激不尽,当场握手言和。
总之,调解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调解解决争议,不仅能够消除激化的矛盾,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诉争,是值得充分重视并需要我们继续探索的。以上就是我对调解工作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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