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

关注“甲流”特殊人群维权之路

日期:2015-03-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注“甲流”特殊人群维权之路

作者:陈昶屹

当前,在甲型H1N1流感(以下简称甲流)大流行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秩序因甲流防控而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这完全是必要而合理的,但是“乱世多滋扰”,在甲流爆发的“多事之秋”,容易引发以“防控甲流”为名过失或故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扰乱当前依法防控甲流法律秩序,因此,甲流防控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否则可能在甲流爆发的同时引发侵权行为的大爆发,形成社会法治领域的“侵权流感”。笔者预测,甲流爆发可能引发侵犯消费者权益或产品责任案件、侵犯特殊人群隐私权益案件、侵犯特殊人群劳动权益案件、侵犯特殊人群人身自由权案件,诱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长,其中,主要可能引发特殊人群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类型的民事案件,因此我们要特别关注甲流特殊人群——甲流传染病病人、甲流病原携带者、甲流疑似传染病病人、甲流密切接触者等的合法权益保护。

预测:甲流防控可能主要引发特殊人群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民事案件

第一类:侵犯特殊人群隐私权益

案例: 李先生因接触了甲流患者何某出现了发热、打喷嚏等流感症状在家里隔离治疗,张先生作为李先生所在小区社区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为李先生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及定时为李先生测体温,监控观察李先生的病情发展,张先生在防控甲流的工作中知道了李先生有关既往病史等个人信息,之后,张先生出于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与其比较熟悉的小区其他人员透露了李先生既往病史中的特殊症状以资取乐,结果这个信息很快在小区传开,李先生经过观察治疗后发现不是甲流,只是普通感冒,之后很快治愈,其出入小区时,小区的人见到李先生后都拿张先生透露的信息取笑李先生,李先生得知之后非常愤怒,找张先生理论要求其在小区当众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张先生认为其并没有恶意,只是觉得好笑而讲给别人听逗大家一乐,都没有当回事,张先生不同意李先生的要求,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维权提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几类特殊人群的个人健康信息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被非法泄露、利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的,构成对上述人群的隐私权益的非法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张先生泄露其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李先生个人隐私信息,致使小区人员都知晓了李先生不希望别人知晓的隐私信息,张先生的行为虽然没有恶意,但其泄露李先生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对李先生隐私权益的非法侵害,李先生有权依据上述法律向张先生主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第二类:可能引发医疗损害纠纷案件

案例: 患者刘先生因可能还有甲流症状而到某医院就正,刘先生在入院时向该医院告知其接触过甲流患者,可能患有甲流,该医院不具备治疗甲流传染病的资质,径直收治了患者刘先生,因该医院对刘先生进行不符合医疗常规的诊断,致使给刘先生治疗甲流时引发其原有痼疾导致多种并发症,而未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致使刘先生因治疗甲流时引发其原有痼疾导致其肝功能不可逆转的坏死,严重损害了刘先生的功能健康,刘先生向该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该院主张其已将刘先生的流感治好,刘先生现在的损失只是其自身固有疾病发展导致的后果,而不是该院治疗流感引起的并发症,该院不同意赔偿,双方就医疗损害产生纠纷。

维权提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因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而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甲流特殊人群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方面的赔偿。本案中,该医院没有收诊甲流资质而违规收治甲流疑似患者,其已经违反我国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如经鉴定确系该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刘先生肝功能不可逆转损害的,该院应当依照其过错参与程度赔偿相应的上述费用。

当前,卫生部要求甲流患者治疗甲流时支付适当治疗费用的情况下,甲流患者可以主张医疗侵权或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及注意义务更高,当然更容易诱发医疗纠纷的增长。当然,经济困难的甲型H1N1流感病人在支付救治费用的问题上,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第三类:侵犯特殊人群劳动权益的案件

案例: 甲流疑似传染病病人陈先生被某医疗机构强制隔离留观7天,致使陈先生无法到其就职的公司正当上班,虽陈先生电话通知了该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但该公司正愁金融危机需要裁员,现陈先生不上班正好以此未由在陈先生到公司上班的事后通知其因矿工除名,该公司不但么有支付陈先生隔离期间的正常工资,而且以陈先生工为由不支付陈先生离职的经济补偿金,陈先生主张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作为甲流疑似传染病人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主张与该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其隔离期间的正常工资,该公司不同意,双方就此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维权提示: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拒绝支付作为劳动者的甲流特殊人群作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或以劳动者被隔离作为矿工事由单方非法开除的,应当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工资支付及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承担支付及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陈先生系因医疗机构强制隔离留观7天,其所在的公司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陈先生7天的工资,该公司开除陈先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该除名决定无效,陈先生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恢复陈先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义务提示:甲流特殊人群亦应自觉履行相应的道德及法律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生,在我们重点关注甲流特殊人群权利维护的同时,特殊人群也应当有自觉履行接受隔离治疗或协助隔离治疗的道德义务,比如要求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等。在当前甲流大流行的局势下,甲流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