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败诉”确定案件受理费负担应予规范
作者:卢小传
不管是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坚持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这一最基本原则。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原则的直接规定就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受理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因此,确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多少受理费关键要确定其是否败诉。但对一方当事人来说什么是败诉?在何种程度上败诉以及在败诉的基础上如何负担诉讼费用?上述办法并没有更进一步作出详细地说明。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一个已经诉讼系属民事案件(不考虑被告的反诉)处理不外乎六种处理结果:一是原告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二是被裁定驳回起诉;三是被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四是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五是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六是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对于前五种情况,不论是依据败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还是依据其他规定,其案件受理费用的负担都没有问题:根据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原告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驳回起诉的,原告负担五十元;驳回诉讼请求的,这说明原告全部败诉,所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全部负担,这也理所当然;对调解结案的,由双方协商或者法官确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也无可厚非;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被告全部败诉,所以被告应负担全部受理费。但对于第六种情况,法院判决只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时如何理解“败诉”以及以何种方式确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存在疑问。
对于这种情形的操作,虽然许多当事人怀疑法官在判决书中分配案件受理费的公正性,但由于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对于仅就诉讼费负担提起再审或抗诉不予受理,这使得人们对于案件受理费负担难以提出实质的质疑。然而这牵扯到案件受理费负担是否公平的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澄清。由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他规定对上述情况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法官在决定案件受理费负担各不相同,下面以一个例子予以说明: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为:10万×0.02+1510=3510元),法官判决只支持了10万元中的4万元,那么被告应该负担多少受理费?原告又应该负担多少呢?笔者发现上至各地高院,下至各基层法院,甚至在同一个法院操作都有一定的差异,大体上可归为三种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是法官自由权衡确定。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到底有多大由法官凭主观确定),具体是多大的责任多少并没有标准,法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1500元,也可能要求其承担1800元或者2000元不等,剩余的由原告承担。这种做法是法官主观判断当事人双方过错大小或者责任大小,从而确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第二种类是按比例确定。由于判决被告赔偿4万元,被告应在原告请求10万元的过错责任中承担4万元所占比例的诉讼费,所以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算法是:3510×(4/10)=1404元,原告承担3510-1404=2106元。
第三种是要求被告承担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受理费,据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算法是:4万元×0.04+10=1610元,原告承担受理费为:3510-1610=1900元。
上述三种分配案件受理费做法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哪一种做法更合适或者说哪一种做法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即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呢?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做法。败诉是相对的,支持了原告,被告就是败诉,支持了被告,原告就是败诉。在纯财产案件中,被告败诉的范围就是法院支持原告请求的数额,因此,被告应仅就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那部分负担诉讼费。就上述案例而言,法院判决支持原告10万元中的4万元,说明被告败诉的是4万元,因此被告应就该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并且应该以该4万元基础依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式计算诉讼费,即可要求被告负担161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负担。
笔者认为,为避免操作上的差异,造成法院执法不统一,最高院应就诉讼费的负担做更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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