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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浅论小额诉讼程序

日期:2015-03-2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论小额诉讼程序

作者: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献梅 刘东升

近年来,我国民事纠纷数量快速增长,其中由于微小权利受到侵害而需要救济的情形相当频繁,法院的民事审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权力来谋求解决私人日常生活关系中的纠纷或利益冲突,以消除私人生活上的障碍与危险,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私人之间的纠纷与利益冲突大小类型差异很大,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做到既能稳妥处理大额、复杂的纠纷,又能快捷处理细小、简单的纠纷。大额、复杂的纠纷往往通过普通程序加以解决、而零星简单纠纷可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得到快捷处理。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在习惯上以诉讼标的额作为划分地方法院和上级法院管辖权标准的大陆法系国家,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这个意义上,各国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如法国的小审法院、德国的地方法院及其简易程序都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范畴。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面对司法的压力和运作中的问题,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把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标,因此,简易程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当代小额诉讼程序(即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此时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同时目的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虽然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小额诉讼程序无明确定义,但其具备小额、简易、强调效率等要件。故具体到我国司法实践,可将小额诉讼程序理解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首先,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化,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在一般侵权、邻里纠纷、租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例如,在美国,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分庭。各州的具体程序有所不同,加利福尼亚州的小额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件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业主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

其次,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其程序的简便表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和答辩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简化证据调查;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因为整个程序都是在非正规的方式中进行,当事人一般不需律师既可操作。此外,小额程序一般不允许反诉,可以缺席判决,而且一般不准许上诉(或在三审制情况下不得就二审判决上诉),更增加了程序的简便性。

第三,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法国小审法院因其前身是治安法院,素有注重调解的传统,因此,重和解就成了小审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诉讼程序上的一大特色。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第四,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取向,即低成本和高效率。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免费或只收取约20美元的诉讼费。因为无需律师费和鉴定等费用,不仅原告从中受益,不致因高成本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也使被告的负担得以减轻。通过一次从十几分钟到数小时的审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纠纷。不仅政府部门、服务机构可以利用这种程序讨债,同时尽可能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普通市民也可以通过这种程序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和大企业的代理人传唤到庭,讨回自己“微不足道”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小额纠纷时,也尽量将诉讼成本限制在最低限度。例如,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36条第14款规定,小额诉讼中“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之请求显不相当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裁判”。

最后,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实质上处于诉讼与非讼程序之间。一方面,它本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与各种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ADR)存在明确的区别。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挥,并较大程度地取决于法官的态度、个人偏好和方法。然而,另一方面,小额诉讼又与传统的非讼程序由许多相通之处,例如,法国小审法院负责审理支付令诉讼和消费者破产程序案件。而且,近年来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小额程序进一步与非诉讼程序接近和融合,二者的区别已经趋于模糊,从而加大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背离

二、民诉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重大意义

(一)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

1、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效益是诉讼程序的一个基本价值。在一般意义上,效益的价值目标要求一种诉讼程序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即诉讼程序的经济效益与经济成本之间比值的最大化。从诉讼程序的经济成本看,经济成本即整个社会为诉讼所耗费的资源,主要包括当事人的投入和法院的投入两方面,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还包括因诉讼而造成的损失,如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等。另外,还包括错误判决的成本,既因为法院错误判决带来的资源浪费。影响诉讼经济成本高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诉讼周期持续的长短,诉讼程序的简繁及诉讼水平的高低是最主要的三大因素。

从诉讼的收益来看,收益指的是诉讼制度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在诉讼制度运作成本投入固定的情况下,一种诉讼程序越是有利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高效率,这种程序的效益就越高。就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而言,司法资源总是稀缺的,要实现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对那些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是必要的。用花费较多的普通程序处理数额较大、案情较复杂的案件;用花费较少的简易程序处理数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用花费最少的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数额很小、案情很简单的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考虑。从司法效益来看,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是符合效益价值要求的。若能在小额诉讼到简单程序再到复杂程序的案件类型曲线中找到合理的“分界点”,将能达到既节省司法资源,有将错误成本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目的,从而将大大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2、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实现个别公正与整体公正的协调。公正是诉讼程序制度得以存在的恒定基础,自古以来成为人类社会追求和崇尚。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分。从价值论意义上分析,实体公正主要指立法在确认实体权利义务时所遵循的标准和判决适用实体法的结果。程序公正主要指的是在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标准。程序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而依正当程序产生的正当结果,对一个合乎正当程序的判决,当事人应当接受。

(二)小额诉讼程序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

1、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

任何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必须用有限的资源,实现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要实现这一目的有赖于司法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这一点在我国目前尤为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收案数量总体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突出,因此,有必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有效地繁简分流,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更快捷、更及时、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和正义。

2、现有小额速载的探索已为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积累了实践经验。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明文的规定,但在司法政策上早有涉及。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指出:“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作为人民法院2004至2008年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结合本地情况,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有益探索。小额速裁,呈现案件多,调解、撤诉率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既是对前一时期小额速裁的探索进行归纳、总结,同时也能为目前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工作积累素材、提供诉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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