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是否的效?
编辑同志:
几个月前,我在市区买了一处价格较低的私房,达成一致后,我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几天后就搬进了新房。为防止对方反悔,我们将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最近,此房屋要被拆迁,我到拆迁处询问如何对我补偿,可拆迁处的人却说,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不是我的,我无权权要求补偿。请问,经过公证房屋买卖是否的效?
杨平
杨平同志: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为标志。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公示为原则。房屋买卖实行权属登记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你虽然将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不属于你。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办理过户程序的规定,你需持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文件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经政府部门审核,你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政府部门核发给你过户单,你就可以去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了。只有在你获得产权证后,房屋才真正地属于你。
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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