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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好心办坏事,也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645次

    好心办坏事,也要承担责任吗,王某应当对石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出于好心为石某照看小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未受他人之托,没有法律义务而帮他人管理他人的事务。这一行为值得肯定,但他后来忘记将塑料布掀开,导致小麦长茅,显然没有尽到管理人的妥善管理的义务,使石某遭受损失。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王某应当对石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小孩在单位被爆竹炸伤,谁来赔偿
    日期:2012-02-09 点击:357次

    小孩在单位被爆竹炸伤,谁来赔偿,陈大姐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大姐单位的管理人,明知烟花爆竹为易燃易爆品,却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让小孩进入,以致发生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了岁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有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单位的责任。

  • 路人被街道旁的广告牌砸伤,该怎么办
    日期:2012-02-09 点击:575次

    路人被街道旁的广告牌砸伤,该怎么办,小孙可以找商场索取民事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广告牌是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因它致人损害的,只要受害人无过错,都应由广告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亨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行人小孙无任何过错,被广告牌砸伤,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商场没有尽到维护广告牌妄全的义务,导致小孙受到伤害。所以,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高空坠物砸坏轿车,车主该怎么办
    日期:2012-02-09 点击:750次

    高空坠物砸坏轿车,车主该怎么办,工地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作业人的活动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宋某木该将车停在工地内,但其行为并不是故意要使自己遭受损害,所以工地应承担赔偿责任。

  • 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1525次

    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因此造成无辜者损伤仍需赔偿,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应该赔偿李奶奶医疗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亨责任。李奶奶因警察抓捕小偷,给自己造成了意外伤害,符合该法条的构成要件。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奶奶可以向执行公务警察所在公安机关索赔,而不是警察本人。

  • 承运人无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553次

    承运人无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人不能证明导致郑某死亡的原因是郑某故意所为,因此,郑某不承担责任。虽然也不能证明郑某的死是由承运人直接导致,但郑某确实为该列车上的乘客,又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承运人应当为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无意中伤害别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987次

    无意中伤害别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钟某可以向李某要求赔偿。本案中,虽然李某是在比赛时无意中伤到钟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但是造成了伤害钟某的事实,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根据“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可知,虽然李某的行为只是过失,但侵犯了钟某的人身权,钟某有权向李某索赔。

  • 路人被受惊的小狗咬伤,应找谁负责
    日期:2012-02-09 点击:451次

    路人被受惊的小狗咬伤,应找谁负责,刘女士的做法不正确,她应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公益团体也有肖像权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400次

    公益团体也有肖像权吗,公益团体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于肖像而产生的各项权利。所以,作为公益团体不具备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无肖像权可谈,更谈不上非法侵犯其肖像权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及荥誉权,但对肖像权禾作规定。因此,本案中公益团体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半张脸就没有肖像权了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579次

    半张脸就没有肖像权了吗,照相馆负责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因此,在本案中,虽然金小姐的照片只拍了半张脸,但反映了金小姐的面部特征,一般人都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谁,尽管是半张脸,仍然是其肖像的再现,因此具有肖像权;照相馆未经金小姐同意将其照片张贴,侵犯了金小姐的肖像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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