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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仍然是最基本的条件,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符合本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相比本条第八条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本条要求数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本条中的“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各个侵权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关于本法应当采纳哪种主张,在起草过程中也曾有过不同意见。赞成肯定说的人认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将部分不应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作为责任人,应当给予这部分人免除责任的机会,如果必须指明谁是加害人,失之过严。赞成否定说的人认为,相对受害人而言,行为人容易证明谁是加害人,如果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来免责,可能导致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行为人轻易从责任中逃逸,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的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未直接从事加害行为,原则上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如果不令这些教唆人或者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将大大违背社会正义观念,而且也不利于遏制此等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之发生。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将这两类人与直接从事侵权行为的人同样对待,视其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制度的规定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这种在任何领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且这种以野蛮的同态复仇作为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关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应法,其他法律如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是特别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按照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原则上优先适用相关法律。如果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已经在侵权责任法中完全体现,没有必要保留的,可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删除。
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请求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合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公民享有的许多民事权利法人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保护被侵权人。被侵权人在其权利被侵权人侵害构成侵权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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