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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15-03-22 点击:406次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在现行的法律监督体制之下,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范围和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就是说,只有在民事裁决出现错误时,检察机关才能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如果原裁判正确,那么其就不在法定的检察监督范围之内。可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权超然于法律监督之外。笔者在此暂且不议论其不合理之处及对策。

  • 浅议对执行复议制度的理解
    日期:2015-03-22 点击:122次

    浅议对执行复议制度的理解通常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对所要处理的问题,只是以书面审查为主,对案中的实质性问题,不能进行开庭审理,所以有时不能准确的判断案件的情况。在执行实践中,可能存在因执行机构注意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较多,而发生忽视或侵害变更后的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而且变更或追加主体毕竟涉及到一些新的事实的查明和实体的适用问题,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一次性处理完结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不利。

  • 民事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听证
    日期:2015-03-22 点击:399次

    民事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听证 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执行规定》第7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 论新的执行异议制度
    日期:2015-03-22 点击:73次

    论新的执行异议制度新法明确了对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与旧法相比使执行异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操作性更强。新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旧的民诉法虽然赋予案外人执行异议权,但没有对其救济的规定,致使程序上缺乏救济途径,有时甚至导致对经审查后驳回异议的,案外人再次、多次提出异议。

  • 执行和解应有限制
    日期:2015-03-22 点击:153次

    执行和解应有限制应对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案件的和解次数有所限制。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可以考虑对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案件,履行了一期以上之后,对该案可予以中止执行。一方面可以使执行人员更加关注分期履行的情况并督促执行和解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不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理由恰当,避免引起上告上访,更主要的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和避免重复工作。

  • 以拥有所有权对腾房标的提执行异议 能否成立
    日期:2015-03-22 点击:79次

    以拥有所有权对腾房标的提执行异议 能否成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是以确定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而根据北京市有关房改文件的规定,刘女士姐弟的父亲在购买房屋后只享有部分所有权,且依据他与建筑学校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约定房屋只能由其在学校工作的子女继承。刘女士不是建筑学校的职工,不应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她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至自己名下,侵犯了建筑学校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所以,在房屋权属没有确定前,应中止执行此案。

  • 一方申请支付令 法院是否受理
    日期:2015-03-22 点击:63次

    一方申请支付令 法院是否受理应予受理。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讼后又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原债权债务做出的新的意思表示,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此外,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出发,此支付令也应受理。

  • 案件执行中及时准确认定事实和责任是顺利结案的基础
    日期:2015-03-22 点击:74次

    案件执行中及时准确认定事实和责任是顺利结案的基础 中建金沛公司将管线钢生产成钢管的过程,实际上是实现一个承揽合同的过程。埃力生公司是对外签订承揽合同的主体,其做为承揽人负有提供原材料的义务,但由于中建金沛公司与埃力生公司存在的特殊关系,中建金沛公司负责具体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从中取得加工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此过程并不形成所有权的变化。但由于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的查封物为管线钢,考虑到埃力生公司对外债务众多,对钢管重新进行查封是有必要的。

  • 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21 点击:71次

    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问题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案件,由于受害职员诉讼选择的不同和审判人员理解上的差异,处理结果往往有很大差别。如受害职员起诉肇事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没有争议。如起诉用工方,其结果则可能大相径庭:有的适用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还有的以没有工伤鉴定或以雇工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法规等理由采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

  •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
    日期:2015-03-21 点击:100次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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