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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有欠条为何不能赢官司
    日期:2015-03-21 点击:129次

    有欠条为何不能赢官司本案应该认定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黄某应偿还张某的欠款800元。理由是:张某的钱包放在黄某的车上被盗后,在刑侦队的调解下,经张、黄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同意弥补张某1200元损失,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又自愿履行400元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被告黄某应偿还原告张某800元。

  • 燃放鞭炮方法不当而受伤,责任谁负
    日期:2015-03-21 点击:153次

    燃放鞭炮方法不当而受伤,责任谁负本案责任是由原告自负还是由被告赔偿,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虽然原告存在过错,但被告所经营的爆竹属于危险物品,该危险物品造成人身伤害应该承担一定的责。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责任应由原告自负。

  • 饭店能否扣留拒付饭钱者
    日期:2015-03-21 点击:175次

    饭店能否扣留拒付饭钱者本案饭店可否对拒付饭钱的王某予以扣留,即饭店是否可实施自助行为,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此种做法已为社会习惯和舆论认可。依笔者之见,饭店与李某、王某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饭店是债权人,王某和李某是共同债务人。饭店之所以扣留王某是因为王某、李某二人违约,拒付饭钱,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的存款关系是否成立
    日期:2015-03-21 点击:125次

    本案的存款关系是否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存款关系是不成立的。理由是,冯中成给原告出具的存单未加盖被告的业务印章,该存单属于瑕疵凭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存单加盖被告业务印章才能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对瑕疵凭证的取得不能提供合理的陈述,故原、被告之间的存款关系不能成立。

  • 爆破采石发生事故责任谁负责
    日期:2015-03-21 点击:201次

    爆破采石发生事故责任谁负责本案中工程大队在爆破采石时虽然采取了一定安全措施,但爆破采石既使在施工前采取了一定的技术安全措施,仍然不能消除意外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难以预测的危害。所以,爆破采石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属于高度危险来源中的易爆作业。本案中武某残废已具备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要件,同时不具备免除责任的条件。依《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工程大队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和生活被补助费。

  • 客车颠簸引起乘客损伤责任谁担
    日期:2015-03-21 点击:272次

    客车颠簸引起乘客损伤责任谁担第一种意见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驾驶员申某没有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只是当看到路面有坑洼时,为避开坑洼而采取了急刹车的措施,急刹车引起汽车剧烈颠簸导致乘客马某肠穿孔损害。所以,申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款项灭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日期:2015-03-21 点击:105次

    本案款项灭失风险应由谁承担虽然此前杨某与尚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但尚某已实际履行完自己的给付义务且杨某也接受还款,此时俩人之间的债已经消灭.此后,由于杨某将该款推到尚某手上,并表示由尚某以后还此款,这仅是杨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得到尚某的同意,且该款的灭失是在杨某推到尚某手上的过程中被人抢走的,此款的灭失风险应由杨某承担

  • 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婚姻必然无效吗
    日期:2015-03-21 点击:78次

    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婚姻必然无效吗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熟人去代办,代领结婚证的行为屡见不鲜,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轻程序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原因。要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这种现象是必须要加以纠正的。否则无论当事人还是司法部门在思想上对程序合法的认识仍会停滞不前,法定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 玉米秸突然起火烧伤儿童谁担责
    日期:2015-03-21 点击:205次

    玉米秸突然起火烧伤儿童谁担责我国司法理论界还存在将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列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最终法院判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与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判其共同承担责任之争,但本案中,蒋家太、徐秀真不是韩中元的监护人,在袁洁被烧伤时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不是本案的必然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 本案原告应否得到赔偿
    日期:2015-03-21 点击:228次

    本案原告应否得到赔偿在本案中,原告与被保险人李某共同生活,对于李某的死亡原因,张某的举证能力显然优于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公平原则,应有张某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死于意外未提交证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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