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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洗澡时财物被盗责任谁负
    日期:2015-03-20 点击:132次

    洗澡时财物被盗责任谁负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损失应由李某赔偿。理由如下:王到李的澡堂内洗澡,二人即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李某有义务保证王某在此洗澡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现王某财产被盗,证明李某的服务有瑕疵,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当然负有赔偿责任。

  • 此案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15-03-20 点击:105次

    此案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粉刷墙壁未经验收,主要责任在被告,被告现已实际使用该粉刷墙壁,视为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成果已接受。原告对自己的工作情况最了解,其主张的面积应是可靠的。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的面积有异议,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如果被告无反驳证据,应认定原告主张的面积准确。

  • 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应为无效
    日期:2015-03-20 点击:119次

    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应为无效文某以欺骗的手段,在违背马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达到离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马某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文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文某与马某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不符合《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的要求;文某采取托熟人、走后门儿的办法,在马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本案中文某与马某的离婚登记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 诉前达成赔偿协议能否支持
    日期:2015-03-20 点击:140次

    诉前达成赔偿协议能否支持一种意见认为连某与徐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法律效力,徐某对连某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连徐二人达成的协议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徐某已履行了赔偿协议中的义务,故应驳回连某的诉讼请求。

  • 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日期:2015-03-20 点击:143次

    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一般都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但协商不成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即父方与母方都要求小孩随自己姓。对此冲突的解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而按照社会现状,婚生小孩有随父姓的习惯,据此,法院可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某排除对罗某决定小孩的姓氏权的妨害。

  • 是事先防卫还是正当防卫
    日期:2015-03-20 点击:165次

    是事先防卫还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该耕地能否被继承
    日期:2015-03-20 点击:259次

    该耕地能否被继承承包人死亡后其承包收益是否可以继承,显然是肯定的。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应当被发包方收回。但承包经营家庭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这些是承包人艰辛劳动换来的成果,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无任何关系,它是承包经营的家庭个人私有财产,因此可以发生继承问题。

  • 义务帮工摩托车丢失责任谁来担
    日期:2015-03-20 点击:165次

    义务帮工摩托车丢失责任谁来担原告认为是给被告帮工,且摩托车是在帮工时丢的,被告应当给予补偿。被告认为,摩托车是在原告修下水道时丢失属实,但原告不是帮工,被告给原告支付有工资,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补偿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诉称摩托车丢失时,原告是在给被告帮工修下水道,有一块做工的梁建伟的证明佐证。

  • 丈夫可否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妇联吗
    日期:2015-03-20 点击:136次

    丈夫可否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妇联吗原告提供有证据,有明确的被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主管,完全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受理,至于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审理阶段的事情,立案环节不应就其侵权之诉能否成立进行过多审查。

  • 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是无因管理
    日期:2015-03-20 点击:131次

    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是无因管理本案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有管理或服务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愿望,客观上已实施了帮助他人或管理他人人身、财产事务的行为。从本案强某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整个过程看,他跳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且强某的主观心态是对落水儿童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强某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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