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原告与遗赠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以扶养人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前提的,而不是以有遗赠扶养协议为前提的。扶养人依协议履行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事实如何,不仅决定着扶养人是否能实现受遗赠的权利及能实现多大程度的权利,同时在遗赠人生前决定着遗赠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在遗赠人死亡后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抗辩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取得遗赠的财产权利是否成立和在多大范围内成立。
外国驻华使领馆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吗可以办理派遣国国民间以及派遣国与第三国或接收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只有德国与中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都做了如此的规定。
浅谈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优势与困难及解决的策略以上两点是人民法庭执行自行审结的民事案件存在的优势和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人民法庭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案件上网输入不及时、经费保障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验不丰富、审判人员有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等状况的现象,导致了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故,在这里笔者浅谈一下基层法院执行局如何帮助人民法庭解决“执行难”,以便维护法律的尊严。
当前离婚案激增当引起重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和谐对社会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何有效地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济是基础,政府应站在基层群众的立场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口和农民工外出打工而引起的两地分居现象,活跃本地经济,增加广大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改善广大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生存环境,减少离婚人群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
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建议不能简单确定被告是谁就认定符合条件。对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应审查被告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可以送达传票;对于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则应予以立案,并适用公告送达。
“80后”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工作对策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尽量促使双方和好。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过错方的制裁力度。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让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势在必行减轻民事诉讼压力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各种利益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民事诉讼爆炸现象已初现征兆,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调解和诉讼实现互动,可以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官集中精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提高裁判质量。
浅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居共财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法律对其彼此间的身份并无特定要求。
解读《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婚姻法解释(三)》看法律的作用从结婚之前就能找到答案,因为法律是按照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下设定一个结果。只不过女方在一开始就放弃了自己前进的脚步。当然法律无外乎人情,当遇到一些独特的个案的时候法官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妨在遵循《婚姻法解释(三)》前提下,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为弱势的女性提供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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