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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也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可操作性
    日期:2015-04-04 点击:159次

    也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可操作性在个案的处理上发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时,法官束手无策,没有达成统一的技术和方法。“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必然是导致普通百姓的诸多非议,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性。解释三第10条出台以后,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参考有关财产法的相关原理,确定了房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同时为了公平起见,也规定了给予没有取得房产的一方一定的补偿的规定。

  • 小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日期:2015-04-04 点击:130次

    小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计算机及其网络在全球的进一步应用和普及,全球逐步跨入信息社会。在这个阶段,社会对信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信息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昭示,是法律对基本人权保护的扩张体现,是个人价值在法律上的进一步追求,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经之路。

  • 浅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5-04-04 点击:98次

    浅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此利益范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如:财产或利益的积极、消极增加。

  • 民事伪证制裁难小议
    日期:2015-04-04 点击:119次

    民事伪证制裁难小议完善有关立法,增强刑事、行政的处罚力度。健全对伪证当事人的制裁。在适用制裁办法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情形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予以追究。除了可对行为人施以罚款、拘留外,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也应该有所突破,建议在刑法中设立民事伪证罪,并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对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

  • 美容整形纠纷如何定性
    日期:2015-04-04 点击:213次

    美容整形纠纷如何定性否定说主要从美容整形和一般医疗的不同入手,将美容整形纠纷一律界定为一般人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说认为,只有以诊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能称为医疗行为,因而也只有基于疾病诊疗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纠纷才属于医疗纠纷。那种为追求形体美而非治疗目的的美容手术不属于医疗行为,当事人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医疗纠纷。

  • 关于“反歧视诉讼”的现状分析并提出对策
    日期:2015-04-04 点击:210次

    关于“反歧视诉讼”的现状分析并提出对策一是完善立法。为此,我国已经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明确用法律保障公众的入学、就业平等权,反对歧视。下一步应该做的就是促进法律落实。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共同债务,能否追加夫或妻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日期:2015-04-04 点击:804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共同债务,能否追加夫或妻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执行依据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实践中,这类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最为常见。由于没有明确和直接的法律规定,也难以找到合理而有效的解决办法,成为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造成此类案件难以执结

  •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中的思想对我国婚姻法的借鉴意义
    日期:2015-04-04 点击:427次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中的思想对我国婚姻法的借鉴意义马克思论述了立法者可以作出离婚的条件。他说“既然你们要求在确定肉体死亡时要有确凿的、无可反驳的证据,那么,难道立法者不应该只是根据最无可怀疑的征象来确定伦理的死亡吗?因为维护伦理关系的生命不仅是立法者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是他的自我保存的义务!”“对于婚姻,立法者只能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

  • 对法院勘验活动及勘验笔录的理解
    日期:2015-04-04 点击:201次

    对法院勘验活动及勘验笔录的理解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有关场合或物品进行勘验,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勘验笔录,可能就成为一种证明申请方当事人的证据,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利的。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审查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是否属于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这一法定条件。审查之后,如果具备法定情形,可以进行场地勘验或物品勘验。同样,如果不具备法定情形,则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如何看待社会亲子鉴定增多的现象
    日期:2015-04-04 点击:92次

    如何看待社会亲子鉴定增多的现象一些研究性学的专家教授提出的一些观点也在逐步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他们的“追求性快乐”和“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女人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身体”的观点在与传统道德碰撞时,也为一部分人群所接受和崇尚,他们对性学专家教授提出的观点细细玩味的同时也在积极大胆地去挑战和尝试,这种追求“性快乐”就为要求亲子鉴定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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