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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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原有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更无法使受损方置身于事故从未发生的心理情境中,严格的讲,“修复”无法尽善尽美的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物品等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损失。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即损失了多少就赔偿多少。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毁损,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利益就会获得。对间接财产损失,需受损方举证证明其可期待利益确实遭受了损失,而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超出合理预期的部分,一般不予赔偿。
例如在一起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中,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声称车辆经过修理,更换了大量零部件,车辆不仅不会贬值或减值,而是增值了,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种说法有无道理呢?
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减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方式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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