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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离婚财产纠纷自己不提供线索,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
    日期:2023-10-14 点击:31次

    离婚财产纠纷自己不提供线索,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为配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否能够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0-07 点击:47次

    夫妻一方为配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否能够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配偶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时,仅能证明该方对其配偶举债的行为知情,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无法推断出夫妻双方具有共同还债的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据此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9-29 点击:31次

    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日期:2023-09-29 点击:36次

    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案涉借据仅由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能够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关于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
    日期:2023-09-25 点击:32次

    负债后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内容进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问题的解析
    日期:2023-09-19 点击:17次

    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问题的解析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 丈夫在离婚冷静期间借款欠债,妻子是否应该一同偿还?
    日期:2023-09-19 点击:24次

    丈夫在离婚冷静期间借款欠债,妻子是否应该一同偿还?具体到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邝某无法证实官某将35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邝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3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官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综上,邝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白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生子,彩礼酌情返还的比例如何确定?
    日期:2023-09-18 点击:52次

    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生子,彩礼酌情返还的比例如何确定?根据该规定,被告收受的礼金应予酌情返还原告。综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分居后孩子抚养实际、被告对陪嫁处置意见,彩礼返还比例综合考虑返还以30%为宜。

  • 夫妻一方的对外担保之债并非绝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9-13 点击:27次

    夫妻一方的对外担保之债并非绝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 夫妻共同财产的7个法律要点
    日期:2023-09-12 点击:22次

    夫妻共同财产的7个法律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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