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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离婚后孩子所有的花销我都要分担吗
    日期:2016-01-13 点击:337次

    离婚后孩子所有的花销我都要分担吗抚养费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费用,对于此类超过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高昂附加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

  • 这种情况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265次

    这种情况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吗小林以监护人的名义获取你母亲的欠款后理应妥善保存,但他擅自将老人的银行存款转存于自己名下并挥霍,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你母亲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你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我是否可以要求子女经常回家探望
    日期:2016-01-12 点击:230次

    我是否可以要求子女经常回家探望

  • 夫妻未离婚,孩子可以向父亲主张抚养费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334次

    夫妻未离婚,孩子可以向父亲主张抚养费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丈夫应与你共同承担你儿子已经实际发生的抚养费的。

  • 准大学生能否请求父母支付教育费用
    日期:2016-01-12 点击:444次

    准大学生能否请求父母支付教育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具体到你个人作为即将进入大学校门的学生,如果你未满十八岁,你可以请求父亲付给部分大学的教育费用,如果你已满十八岁且有正常的劳动能力,你的父亲已无支付教育费用的义务。你的教育费用可以通过助学贷款或勤工俭学等方式筹集。

  • 女方再婚后,能否将祖父母抚养的子女接回
    日期:2016-01-12 点击:262次

    女方再婚后,能否将祖父母抚养的子女接回在高某去世后,儿子高某某依法应由贺某抚养,但当时其生病,生活和劳动能力受到限制,祖父母把高某某接回抚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贺某再婚后,生活条件改善了,且与后夫也未生育情形下,有权要求将孩子接回自己抚养。高某的父母认为孩子是高家的血脉,坚决不同意将其交给贺某和其后夫抚养,是基于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

  • 伯父抚养侄子多年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日期:2016-01-12 点击:179次

    伯父抚养侄子多年可否要求经济补偿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据你描述,你在弟弟过世,侄子母亲又不闻不问的情况下,替对方抚养儿子,该管理行为符合公益目的或公序良俗。由于你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但出于亲情道义抚养小孩多年,其产生的事实利益归属于罗某,因而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对子女的探望权可否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保护
    日期:2016-01-12 点击:311次

    对子女的探望权可否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非婚生子女能够要求抚养费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405次

    非婚生子女能够要求抚养费吗 答:《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享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 同居关系结束时双方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日期:2016-01-12 点击:282次

    同居关系结束时双方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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