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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儿子去世后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权吗
    日期:2016-01-07 点击:318次

    儿子去世后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权吗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

  • “借腹生子”产纠纷小孩由谁抚养
    日期:2016-01-07 点击:336次

    “借腹生子”产纠纷小孩由谁抚养尽管借腹生子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是对已经通过代孕生产的婴儿,其抚养权产生纠纷的,仍应得到处理。对于正常受孕并生产的婴儿来说,母子关系很明确,即分娩婴儿者为婴儿母亲。而对借腹生子的婴儿来说,谁才是婴儿的母亲,存在争议。

  • 如何才能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日期:2016-01-07 点击:225次

    如何才能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同居关系解除后所生子女归谁抚养
    日期:2016-01-07 点击:169次

    同居关系解除后所生子女归谁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母亲不担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16-01-06 点击:382次

    母亲不担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抚养是父母与子女间的一种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无权以约定形式剥夺子女作为特殊保护群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 前夫犯法孩子抚养权是否自动变更
    日期:2016-01-06 点击:172次

    前夫犯法孩子抚养权是否自动变更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对于抚养权的变更您需要到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变更抚养权关系,而不能自动取得。

  • 未经前夫同意是否有权将小孩的姓改成继父的姓氏
    日期:2016-01-06 点击:410次

    未经前夫同意是否有权将小孩的姓改成继父的姓氏《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未成年子女如何主张抚养费及监护权能否变更
    日期:2016-01-06 点击:426次

    未成年子女如何主张抚养费及监护权能否变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子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
    日期:2016-01-06 点击:417次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子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离婚协议约定一月探望一次可以要求变更吗
    日期:2016-01-05 点击:623次

    离婚协议约定一月探望一次可以要求变更吗探望权行使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且探望方式不能严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本案中,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次数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女儿与其父亲之间的沟通,但陈先生作为父亲请求探望女儿时间过长,故法院酌情主张陈先生隔周探望女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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