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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日期:2015-12-27 点击:226次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该如何确定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离婚后,母亲能否以无经济能力拒付孩子抚养费
    日期:2015-12-27 点击:163次

    离婚后,母亲能否以无经济能力拒付孩子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 隔代抚养引发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5-12-23 点击:229次

    隔代抚养引发的法律问题从法律层面讲,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但在“隔代抚养”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当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经济上的过多付出直接导致了孩子父母对老人的过度依赖。本应安享清福的老人因经济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的隐忧成为“隔代抚养”模式下对亲情的最直接伤害。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探望权
    日期:2015-12-22 点击:284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探望权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 争取抚养权的原则
    日期:2015-12-22 点击:148次

    争取抚养权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抚养费标准
    日期:2015-12-22 点击:709次

    抚养费标准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离婚后一方生活暂时困难能否免除给付子女抚育费义务
    日期:2015-12-21 点击:168次

    离婚后一方生活暂时困难能否免除给付子女抚育费义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笔者认为,优先考虑的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自由就业、自主择业的当下,作为父母,不能以失业、没有收入为由逃避抚育子女的义务。

  • 探望权执行的思考
    日期:2015-12-20 点击:126次

    探望权执行的思考探望权是一项权利,但从理论上分析,探望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因为探望权不仅仅是通过定期的探望来延伸其监护权,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所以,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为父母设置的义务。

  • 隔代探望权期待破冰之旅
    日期:2015-12-17 点击:167次

    隔代探望权期待破冰之旅隔代探望权利的正确行使能更好的促进长辈与晚辈的沟通与交流,不仅有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抚慰老年人尤其是失独老人孤独、落寞的心,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这不仅仅是解决了老年人的现实问题,而且对于仍在接受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年轻一代来说,也不能说不是一个安慰。

  • 离婚时孩子一般判给谁
    日期:2015-12-14 点击:130次

    离婚时孩子一般判给谁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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