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规定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是,是否要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作出确权判项以及对于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是否在执行异议之诉判项中予以明确。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是对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作出判断,而非确权,判决中只需写明是否排除执行,确权判项是画蛇添足。另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权利的确认与否是判断其是否排除执行的基础,判决中应当先作出确权判项,再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还有观点认为,是否作出确权判项,不能一概而论,应取决于案外人是否提出明确的确权的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形成的诉讼包括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还有因诉讼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些诉讼类型均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主要特点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普通民事诉讼中,发动诉讼一方的诉讼地位列为原告。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分别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发动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是案外人,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存在执行部分的前置审查程序,因此,不服执行异议前置程序裁决结果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可能是案外人,也可能是申请执行人。
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形成执行异议之诉,首先要由案外人针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保全异议或执行异议,经过执行部门的执行审查程序,确认为执行行为异议或执行实体异议。对属于执行实体异议的,执行部门在执行审查程序中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是否支持案外人的异议。
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海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保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事由而终结,案外人未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北京某投资公司、某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某研究所执行异议案本案中,为切实维护京津两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快速研判案件情况、高效利用互联网技术,用短短28天的时间解决执行异议,确认申请人债权利益,并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缓解了疫情给民营企业正常运转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为京津冀区域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关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并未参加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另案诉讼或仲裁,没有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其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申请执行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对于基于所有权等物权请求权所进行的确权,除非申请执行的债权优先于所有权,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排除执行的效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路径探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后又提起诉讼,旨在排除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出发点是执行程序,落脚点却是审判程序。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较为原始,实践中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通过分析研判典型案例,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路径提供些许有益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合谋通过共同确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因此,有意见认为,应加强法院在案件事实调查中的作用,同时引入禁止反言规则。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有何区别?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当事人、管辖法院、裁判程序等方面均有区别。如果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经审查,当事人系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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