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学说
司法裁判中的推理与说理推理和说理可以进行狭义上的界分。司法裁判既要进行严缜的推理,也要展开有力的说理。推理关注的是裁判的有效性问题,要求将法理和事理相结合,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裁判结论。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推理规则,在推理展开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必须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说理关注的是裁判的说服力问题,要求讲明情理、讲究文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说理也要服膺于法律论证的基本要求,即做到目标清晰、逻辑严密、言辞有度。法理和事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而情理和文理则是对它的补强。
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关系我国现行法已非常明确地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规定为两种并存的民事权益。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究竟是包含关系、并行关系抑或是重叠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在《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关系》一文中,通过分析研究《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尝试厘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关系,以供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仅在第64条规定了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未赋予第三人径直请求债务人为清偿的权利,显然无法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立法机关总结经验教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了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较《合同法》规定前进了一大步。但一个条文毕竟过于概括,欠缺若干具体规则。
损害赔偿法理之反思——以酒店采光侵权案为素材借助于一个虚拟的酒店采光侵权案,重申了权利的相互性视角,认为此类案件中问题的实质应为: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应由权利的市场价值来决定谁将最终拥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一定会起诉维权,因为诉讼或索赔成本都是财产权的维护成本。即便当事人起诉,法官既可以依据权利规则,也可以依据责任规则来裁判案件。而如果选择了责任规则,原告的权利可能会继续受损。又由于模糊是法律的天性,权利冲突双方的力量对比一直处于变迁之中,权利边界的弹性进一步使赔偿处于不确定状态。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分案处理模式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探索中,上述并案处理的管辖方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为防止企业因被起诉和定罪而可能承受灾难性后果,检察机关对那些具备合规整改条件的企业启动了合规考察程序,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涉案企业可以通过成功的合规整改而获得无罪的处理结果。
论裁判文书的法条援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遵循。作为记录、反映法院裁判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裁判文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内容是基本的要求。但是实践中,有些裁判文书存在着未能援引法条原文或未对法条进行解释等问题。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在强化说理的同时,不应忽视援引法条并释法这一基本前提。
论阻断诉讼的法律风险及其司法控制由于阻断诉讼在追索求偿权层面的国内法律与国际政治二重性,其属事适用范围亦兼具域内与域外双重法律效力,加之缺乏对追索求偿权人的必要限制,故允许私人直接发动阻断诉讼,隐含着国内公法域外适用私人执行的任意性法律风险,可能会偏离阻断诉讼作为防御措施的功能定位。国内法院在本国公法域外适用私人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风险阻却作用,可以通过司法管辖权的强制功能、排他效力和行为后果管辖标准,设立阻断诉讼的司法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公法域外适用私人执行中隐含的法律风险。
裁判运用社会公共道德释法说理的方法论《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裁判运用社会公共道德释法说理的方法论》《裁判文书说理如何对待司法政策?》四篇文章。本期推送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孙海波副教授撰写的《裁判运用社会公共道德释法说理的方法论》。希望以上研究成果能够为提升裁判文书的撰写质量、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不能用道德说理代替法律论证司法改革其中有一项,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其本意在于:加强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以及如何得出裁判结果等方面的法律论证,避免出现在裁判文书说理上的霸王判决。然而,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这一理念的指引下,在司法实务中又出了另外一种不当倾向,即“以道德说理取代法律论证”的问题。
婚姻家庭编主要制度及对审判实践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回应时代发展要求,注重对司法经验的吸收借鉴,修改、完善并新增了部分规定。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制度创新必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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