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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学说专栏简介

前沿学说

  • 关于民法典溯及适用原则的现代体系
    日期:2021-09-10 点击:65次

    关于民法典溯及适用原则的现代在当前的民法典实施过渡期,科学认识民法典新规的溯及适用规则是关涉法典过渡施行质效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从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两个层面系统建构了民法典的溯及适用规则,为民法典的过渡施行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规范指引,对保障施行质效有着重要规范意义。

  • 财产保全责任险不是财产保全担保
    日期:2019-12-23 点击:121次

    财产保全责任险不是财产保全担保,保险人与保全申请人之间,因财产保全责任险而存在着一种私法上的保险关系,而这种保险关系,亦是保险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前提条件。但必须看到,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与担保书绝非同一回事,不能替代担保书功能,因为保险合同或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私法合同凭证,而担保书则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单方承诺。

  • 让家事审判改革更具广度、深度与温度
    日期:2019-10-23 点击:161次

    让家事审判改革更具广度、深度与温度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家事审判的特有目的,注重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维护,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加强家事法官职权的适当干预,依法主动调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等问题;实行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当事人难以调取的对方财产状况,经申请及依职权调取。

  • 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
    日期:2019-10-23 点击:150次

    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根据我国《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以实物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实现途径为协议抵债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适用情形为银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严重经营问题,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
    日期:2019-10-22 点击:128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解释》)第26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撤诉程序作出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
    日期:2019-10-22 点击:120次

    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默示预期违约,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从法律效果上看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这两个条文所指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又与第六十八条中所指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相重叠,以至于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的界限不清,进而导致同一违约行为的法律效果却不一致的现象。

  •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体范围及性质的认定
    日期:2019-10-22 点击:273次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体范围及性质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判例法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但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的适用范围较宽,而我国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创设的“安全保障义务”,目前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提供公用服务的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

  • 不动产长期租赁设立登记对抗机制的思考
    日期:2019-10-22 点击:71次

    不动产长期租赁设立登记对抗机制的思考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的征程中,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这样的情形:被执行人与其名下不动产长期租赁承租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了十年租金(有的情况是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租金),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成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挡箭牌、护身符。

  • 民间网络借贷问题研究
    日期:2019-10-22 点击:76次

    民间网络借贷问题研究民间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媒介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自愿为民间借贷关系提供担保并没有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的条文,只要这种担保符合担保相关的法律就受法律保护。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确认网络借贷平台自愿作为担保人的合法地位。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日期:2019-10-22 点击:142次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可得利益是假设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未来的合理收益。可得利益损失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这种期待落空,并使无过错方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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