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彩礼纠纷案件能否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不属于彩礼订立婚约是我国自古流传的风俗习惯,时至今日,尽管人们对婚姻的观念有所改变,但是订婚给付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近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产的价值逐渐变大,如大额金钱、房屋、汽车、名贵珠宝首饰等,以至于分手后男女双方因为恋爱期间赠与物的所有权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不属于彩礼订立婚约是我国自古流传的风俗习惯,时至今日,尽管人们对婚姻的观念有所改变,但是订婚给付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近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产的价值逐渐变大,如大额金钱、房屋、汽车、名贵珠宝首饰等,以至于分手后男女双方因为恋爱期间赠与物的所有权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婚前给付财物是否都能被认定为彩礼并予以返还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在恋爰、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男方送给女方一定价值的现金和财物的习俗,俗称送彩礼。
婚约条件未成就应当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比例所参考的法律依据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 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者给付彩礼。彩礼的 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
关于“彩礼”返还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判决适当返还彩礼,适用法律正确。
彩礼能退吗、嫁妆归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半年男方提出离婚并想要回彩礼法院会如何判决恋爱中,男方给予女方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
无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三种情形应否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