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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专栏简介

遗嘱

  • 遗嘱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日期:2023-10-10 点击:35次

    遗嘱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现在的《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六种遗嘱形式要件要求的规定,并非遗嘱内容的规定,可以说,《民法典》没有对遗嘱的内容作正面的指引性的规定,但依据司法部令[2000]第57号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3条的规定,遗嘱的内容应当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同时,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日期:2023-10-09 点击:36次

    如何设立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该委托的,该遗嘱信托才成立。为了使遗嘱有效:一是立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三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四是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还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五是不得伪造、篡改遗嘱,伪造的遗嘱和遗嘱中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 关于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日期:2023-10-09 点击:13次

    关于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应当区分于遗嘱信托的成立时间。我们认为,遗嘱人立完信托遗嘱,遗嘱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遗嘱信托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依据《信托法》第8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属于采取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才成立。《信托法》的这种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在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时,如果没有得到受托人的承诺,则信托不成立。对此,我们持不同意见,我们认为《信托法》关于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才成立的规定,不适用于遗嘱信托的情形。

  • 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日期:2023-10-09 点击:8次

    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法律对于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规定,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也不是必须要录音录像,自书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自己一个人即可完成,没有相对人,也正是因为如此,在遗嘱人去世后,既无法通过遗嘱人自己来确定该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证明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为了确保遗嘱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更需要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严格考量。自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如果遗嘱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来立遗嘱,则该自书遗嘱无效。

  • 公证机构对公证遗嘱内容是否有审查义务
    日期:2023-10-09 点击:12次

    公证机构对公证遗嘱内容是否有审查义务公证只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只是对遗嘱制作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并不是对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确认和证明,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是也只能是进行形式审查,不是也不可能对遗嘱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公证机构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非易事,不仅周期很长会延误公证时间,而且一旦为了审查进行调查,将惊动相关人员,这与遗嘱的保密性原则不符,最关键的是,遗嘱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可能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根本无法准确判断。

  • 遗嘱见证的基本要求
    日期:2023-10-09 点击:12次

    遗嘱见证的基本要求遗嘱见证的基本要求,是见证人必须亲眼目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和其他事务进行处分的行为。遗嘱是否有效,不仅事关遗嘱人的遗愿能否实现的问题,更直接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继承权的取得与消灭,遗嘱继承的结果通常都会打破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的期待,一旦遗嘱人去世,遗嘱的真实性已经无法通过遗嘱人进行确认,此时,一旦发生遗产纠纷,遗嘱见证将成为至关重要的证据。

  • 关于遗嘱撤回和变更的方式
    日期:2023-10-09 点击:11次

    关于遗嘱撤回和变更的方式遗嘱撤回和变更的方式,有明示的方式和默示的方式,具体可以参考《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规定的内容。遗嘱人不仅有立或不立遗嘱的自由,而且有撤回或者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自由,遗嘱人只要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而且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回或者变更其所立的遗嘱,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 关于数份遗嘱均无日期且内容相抵触的认定
    日期:2023-10-09 点击:21次

    关于数份遗嘱均无日期且内容相抵触的认定数份遗嘱均无日期且内容相抵触的认定,首先要看当事人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遗嘱的设立时间。如果有,则应当按照遗嘱设立先后顺序来认定遗嘱效力,也就是说,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是认定所有遗嘱全部无效,遗嘱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分割。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法院,比如北京,对于遗嘱日期要求非常严格,只是遗嘱日期不全,就规定属于无效遗嘱,更别说是没有日期的遗嘱了。

  • 无立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日期:2023-10-09 点击:10次

    无立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无立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第1款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可以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遗嘱人的资格,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其所立遗嘱无效。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立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和其他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必须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具备这种能力。

  • 关于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日期:2023-10-09 点击:30次

    关于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受欺诈或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伪造的遗嘱无效,三是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遗嘱人的重大决定,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同时,遗嘱是否有效,也直接关系着遗嘱人的遗愿能否实现,因此,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作出并反映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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