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股权作为股东转让财产给公司的对价,表明股权是所有权的转化物,具有财产权属性。这主要表现在股东持有股权所形成的自益权,例如股东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但基于公司的社团性,股东持有股权即成为公司的一员,其社员属性决定了股权还有共益权属性,也即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以及董事解任请求权等。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还能要求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期间是两个月,在这期间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受遗赠的实体权利。对于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7 条的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赠是否有效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遗赠的有效条件包括:第一,遗赠人须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第三,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未履行遗赠所附义务,是否有权受领遗赠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嘱中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附有一定的义务,当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接受遗赠。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履行义务是其取得遗产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义务,才能接受遗赠。假如放弃遗赠,则没有履行义务的必要。一般而言,所附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德。
公民是否有权将其死后的遗产赠给集体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 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赠中,设立遗嘱的遗嘱人也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受领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称为遗赠物或者遗赠财产。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在这两个月内不行使权利的,将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赠是以遗嘱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公民设立遗嘱须具有遗嘱能力,遗赠有效也须遗赠人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无效。遗赠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的判断标准,也是以遗嘱设立时遗赠人的情况为准。
遗赠的概念与遗嘱继承一样,遗赠也是以遗嘱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遗赠可以是遗嘱内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受遗赠人取得的遗赠财产可以是遗赠人遗产的全部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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