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赠与、遗赠、遗嘱……爷爷的“遗愿”该怎么实现但该份协议出具完毕后,爷爷因病情加重、身体不适,直至去世也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在,后事已处理完毕,小刘想要完成爷爷的“遗愿”,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到姑姑和大伯的阻拦。姑姑和大伯认为,作为继承人,他们有权对爷爷留下来的房子进行遗产分割,房子不应该只属于小刘一个人。小刘则认为,爷爷生前已经当着姑姑伯伯们的面写下赠与协议,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与自己,房子应该属于自己。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债务遗嘱的执行要后于遗产债务的清偿,主要是因为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产生并已经确定的,而遗赠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和确定。另外,遗产债务通常都是有偿的对待给付行为,而遗赠则是无偿受益,即使是附义务的遗赠,仍然不影响遗赠的无偿性,因为所附义务和遗赠之间并不构成对价关系。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与归属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并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出限期申报债权的公告。因《民法典》未规定独立的搜寻继承人和遗产清算公示的催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搜寻继承人的公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进行。债权人应当在遗产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受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受遗赠人夫妻结婚登记的时间、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时间、受遗赠的财产实际得到的时间等有着直接的关系。遗赠和遗嘱继承最大的不同就是,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也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同时受遗赠权是一种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受遗赠人只能在遗赠生效后,请求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交付受遗赠的财产,而不能直接对受遗赠的财产行使支配的权利。这是基于受遗赠权的这种债权性质,说明了只有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并实际得到了受遗赠的财产,这个时候受赠的财产才属于受遗赠人所有,才有讨论是否属于受遗赠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
分得适当遗产权和遗赠哪个优先第一种观点认为,受遗赠人属于无偿取得遗产,但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受被继承人的扶养或对被继承人进行的扶养具有持续性,通常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甚至是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的情感和关系密切,这一点是受遗赠人没有办法比的。所以,剩余遗产应当优先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给付。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得适当遗产权不仅包括对扶养人的回馈,还包括对被扶养人的照顾,都是法律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并用剩余遗产偿付的债务,这与遗赠的目的是类似的,因此,分得适当遗产权和受遗赠权应当处于相同的效力位阶。
受遗赠权可以继承吗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采取的是“当然取得主义”。对于遗赠而言,尽管遗赠也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遗赠也适用“当然取得主义”,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这种情况下,受遗赠人是不享有受遗赠权,这个时候,受遗赠人死亡,也将谈不上继承其受遗赠权的问题。所以,在遗产分割前,必须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死亡前且是在法定的期间内表示过接受遗赠,具备这个前提,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才可以继承其受遗赠权。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等于遗嘱或遗赠无效吗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遗赠并不必然发生抵触,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遗产和遗嘱或遗赠处分的遗产并不一定相同,就算是相同,两者处分的范围和额度不一定等同。比如说,遗赠扶养协议处分的遗产是房产,遗嘱或遗赠处分的是存款,两者并不抵触。又比如,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遗赠处分都是同一处房产,但是遗赠扶养协议处分是其中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而遗嘱或遗赠处分的是另外的一定比例的份额。这种没有抵触的情况下,遗产应当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遗赠处理。
被继承人能否对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赠与或遗赠被继承人能否对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赠与或遗赠?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不能宽恕,不存在可以恢复继承权的可能;其他三种情形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如果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又被列为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里讲的是继承人在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被继承人能否对该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赠与或遗赠。
照顾同村父子至去世,村民按遗赠继承房屋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于死亡后,将约定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孤寡老人去世后将房屋遗赠保姆,原意定监护人诉继承被驳回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原、被告均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为真实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法官认为该协议约定了遗赠人与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由薛女士承担高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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