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套餐价格比单点高,法院:虚假宣传,赔偿
案情回顾
周先生通过某外卖订餐平台的店铺下单购买了一份披萨+可乐的套餐。套餐宣传页显示“现价65原价108元”,还包含赠品限量版可乐一瓶。优惠后,周先生实际支付了65.5元。在宣传页面中,商家并未对赠品的价格进行标示。周先生将套餐内的披萨和可乐单点发现,二餐品合计85元,优惠后显示应付57元。同样的商品组合,套餐价格却比单点价格更高,周先生感觉受到了欺诈,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被告店铺将标价解释为套餐与单点相比,额外赠送了一罐限量版可乐,价格为23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套餐标注的价格为108元,而即使没有优惠的情况下,套餐内产品单独购买的价格总和亦仅为85元,远低于套餐标注的价格。本案中,被告并无证据证明限量版可乐价格为23元,即使不考虑此情节,按照通常理解,既然标明是赠品,就不应将赠品的价格计入商品的总价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既获得了价格的优惠,又获得了赠品。所以,被告对于涉案套餐价格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对原告造成误导,应当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附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从交易习惯和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看,经营者既然标明为赠品,就应是免费赠送,不应将赠品的价格计算入商品的总价中。本案中的商家采用的定价方式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通常交易习惯,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不当的标价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致使周先生在订餐时支付了更高的价款,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商家赔偿周先生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我国民事法律和市场经济交易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价格等关键方面要以合理、明晰的方式向顾客展现真实的情况,不合理的定价方式、模糊不清的表述等,会对消费者的判断作出误导,进而使其在交易中的利益受到损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是所有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惟有各方形成合力,方能实现更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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