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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专栏简介

案例解析

  • 车辆质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日期:2021-12-13 点击:444次

    车辆质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车辆质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当事人之间约定转押车辆的,应结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设定等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在双方名为转押,实为买卖的情况下,应将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处理。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总体原则应是已公示的优先于未公示的,先公示的优先于后公示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聊天记录截图“断章取义”,庭审中登陆微信出示完整记录后认定事实
    日期:2021-12-08 点击:991次

    聊天记录截图“断章取义”,庭审中登陆微信出示完整记录后认定事实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之间一起做生意或进行其他经营行为,虽不能保证每一步都形成、保留书面证据,但一般都会在经营开始时签订基础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双方就合伙事宜的沟通,完全通过电话、微信进行,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就会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

  • 借条只写化名,通过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后支持原告诉求
    日期:2021-12-08 点击:229次

    借条只写化名,通过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后支持原告诉求公明个人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之后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借条中一定要写清楚借贷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并同时书写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且借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不要出现空格以及断行。借款的给付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完成,且在备注中写明是借款。无论双方在借款之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双方都无法掌控,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日期:2021-12-08 点击:137次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应由原告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但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考虑原、被告的举证能力而进行分配。例如电子数据保存于单位自行使用的APP或者平台中时,企业员工无法预知将来会进行诉讼,因此一般不会提前保留全部平台数据,或者想保留也会因权限问题而无法提供全部信息。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企业单位,才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 擅入烂尾楼方便,坠亡诉开发商索赔,法院:自陷风险者自担其责!
    日期:2021-12-07 点击:151次

    擅入烂尾楼方便,坠亡诉开发商索赔,法院:自陷风险者自担其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基于死者王某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进入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其不但去了不应该去的地方,还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意外发生,属于自陷风险,应自我担责。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对监护人的顺序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1-12-05 点击:89次

    对监护人的顺序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角度予以考虑,并从排列顺序在先的监护人中择先确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有不利于监护的法定情形,有关个人或组织有依法请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权利。

  • 原告提交了这样一张借条,为何会败诉
    日期:2021-11-29 点击:172次

    原告提交了这样一张借条,为何会败诉借条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原、被告双方因生意往来产生债务,被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属于私文书,借条的持有者应当要保证借条的完整性,如果借条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借条的持有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为了防止借条持有方裁剪掉不利于他的内容或者擅自添加有利于他的内容,对于出具的借条以及后续经双方合意后在借条上添加的内容,应保存复印件,或拍照进行证据固定,防止出现该案这种法律风险。

  • 关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过错原则的适用案例解析
    日期:2021-11-24 点击:384次

    关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过错原则的适用案例解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案例解析
    日期:2021-11-24 点击:261次

    关于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 母亲将拆迁款赠与儿子夫妻,儿子离婚起诉母亲撤销赠与,获得法院支持
    日期:2021-11-20 点击:143次

    母亲将拆迁款赠与儿子夫妻,儿子离婚起诉母亲撤销赠与,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子女赡养老人是最基本的义务,在当下老龄社会中,老人权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做子女的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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