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委托朋友理财,你需要了解哪些法律风险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理财之初,即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开户、操作、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详细讨论并固定下来。委托人对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应当在充分评估后理性判断,不应仅仅因为特殊关系而盲目信任。如果投资金额过大,建议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咨询或者请相关专业人员介入把控风险,以免后续出现不可控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例如该案出现的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违反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与风险分配而被认定无效。
滑雪运动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滑雪场作为滑雪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滑雪者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滑雪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滑雪场的责任。滑雪场履行义务不达标产生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而滑雪场履行安保义务不合格一般体现在场地方面以及雪场管理方面。场地风险是指滑雪场所的场地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如雪面上有裸露的土石、电线等杂物,以及雪道周围没有符合标准的防护栏。
报警后签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民事和解协议是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具有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意味着双方均自愿放弃协《协议》中约定内容以外的所有请求,因此黄先生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害的背包。
莫名其妙变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区工商管理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定职责。根据机构变更和登记管理权调整情况,区市监局在本案中具有相应的应诉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双方无约定,违约方也要支付律师费的7种情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滥用权利损害被告合法权益,被告可请求原告承担律师费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
收到客户开具的“空头支票”,权利人该如何应对因其有文义性、无因性、流通便利等特征,票据成为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但票据开立后,开立人可能因资金短缺、转移资金、支票印鉴混用等情形,导致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出现持票人无法兑付的情形,也就是常说的 “空头支票”。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持票人索赔票面金额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多次购买疾病保险,投保人诉保险公司理赔被驳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因此,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如实说明,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测定和评估承保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并且影响到保险人对保险费率的选择。
微信扫码付款后被拉黑,该找谁索赔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他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实际获得了利益,并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相应证据支持,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离职后在朋友圈诋毁前公司,法院判决赔偿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被告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对原告使用了“最垃圾”“找工作避雷”“专业做罚款”“早日歇菜”“做假账”等有侮辱性质的语言,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京牌”买卖行为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如何防范风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中,《指标转让协议书》在本质上属于“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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