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诉小鑫、小瞳隐私权纠纷案
——未成年人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
【基本案情】
小悦、小鑫、小瞳(均为化名)均是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国庆假期期间,小鑫、小悦等人到陈抟公园玩耍,在公园厕所内,小鑫听说小悦说她坏话了,对小悦进行殴打并用手机拍摄视频、照片,转发给小瞳,小瞳又将隐私照片转发给他人。公安机关对小鑫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对小瞳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小悦以侵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鑫、小瞳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她们当庭向小悦赔礼道歉,两人合计赔偿精神抚慰金450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受隐私权,除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本案中,双方均系同一学校的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更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因不当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本着保护权益、以和为本的原则,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受到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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