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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日期:2021-12-08 来源:- 作者:-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为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欠王某运费十六万余元没有支付。

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运费明细表,但明细表中没有任何签字或者盖章。被告不认可明细表,要求王某提交原始的派送单以核对欠付运费的数额。王某说派送单因为数量很多,之前没有想到会通过诉讼解决,所以没有保留全部的原始派送单。派送单都是通过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平台一个月一覆盖,只能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账号在平台中查询。

物流公司认可派送单均通过平台派送,但表示物流公司已经因为运营困难解散,很多部门已经不存在了,故物流公司无法查询平台信息也无法再提供物流平台的数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虽未能提交其主张运费的全部基础物流单据,但已经提交了其中部分单据,并对于不能提交全部基础单据进行了解释。考虑到该类行业日常运营模式、单据本身的数量,以及王某作为接单的承运方、物流公司作为派单的托运方之间与基础物流单据的接近程度以及保存能力之间的差异,王某所述无法提交全部单据的理由具备合理性。

故在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向王某发送运费明细表后,物流公司不认可运费明细表的真实性,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物流公司作为托运方,其本身未能提供任何物流单据或者相应证据,且作为派单平台的使用一方,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王某主张的运费数额,法院予以认可。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应由原告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但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考虑原、被告的举证能力而进行分配。

例如电子数据保存于单位自行使用的APP或者平台中时,企业员工无法预知将来会进行诉讼,因此一般不会提前保留全部平台数据,或者想保留也会因权限问题而无法提供全部信息。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企业单位,才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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