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变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基本案情
老李是山东人,地地道道的农民。2014年初,老李和家人去北京旅游,不慎遗失了身份证。旅行结束后,老李回到属地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本以为麻烦就此过去,可是2019年老李在购买高铁火车票时发现自己竟然已被北京法院限制高消费。经过查询,老李这才得知在2014年9月,其被变更成了北京某动画制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动画公司因与他人存在债务问题被申请强制执行,因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定代表人老李被法院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
老李对此事一头雾水,自己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怎么就成了动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动画公司人去楼空,前法定代表人陈某还是马来西亚籍人士,想要找到他犹如大海捞针。作为动画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老李还要承担莫须有的巨额债务。万般无奈之下,老李只好以准许动画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行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动画公司作出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裁判结果
在向本案第三人动画公司和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后,法官立即协助老李进行了国内和国际公告,符合了开庭审理的条件。同时,经老李申请,也启动了笔迹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显示,区市监局提交的工商档案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的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页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老李”的签名字迹不是其本人书写。
经现有证据和鉴定报告结论佐证,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区工商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中将老李登记为动画制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老李的限制高消费令,也随着变更登记行为的撤销而被取消。老李的生活终于可以恢复正常。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区工商管理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定职责。根据机构变更和登记管理权调整情况,区市监局在本案中具有相应的应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申请人负有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义务,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当场即应当予以登记。
本案中,原区工商管理局确实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收取了动画公司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并已尽到一定的审查职责。但根据在案的笔迹鉴定意见以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动画公司在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中,作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的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页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老李的签名字迹经司法鉴定确认为虚假,该法定代表人变更行为不能体现老李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老李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知情。故,原区工商管理局虽然尽到了审查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显然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撤销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判决。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信息在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办手机卡、住酒店、买车票等等日常生活中大大小小的活动都需要用到身份证,身份信息盗用的危害越加严重。作为普通老百姓,身份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可能会使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不经意的情况下泄露出去,从而被不法分子所冒用。在此,法官提示:
1.妥善保管身份证,谨防丢失盗用。身份证保管不善是造成潜在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作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证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不随意出借身份证,谨防不当使用。随意出借身份证,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可能造成委托别人处理事务的表象,稍有不慎,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后果,风险很大。因此,碍于情面、贪图小便宜的身份证出借行为不可取。
3.身份证一旦丢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补办新证,作废原证,以尽可能降低风险。同时,还应注意留存证据,以便陷入纠纷时有据可查。
4.发现身份信息被冒名使用后,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和相关政府部门,通过收集证据锁定侵权人、寻求行政救济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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