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理财,你需要了解哪些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系高中同班同学。2017年开始,陈某与王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委托王某代为投资理财达成一致,陈某开立股票开户后,王某要求陈某提供股票账号及密码,由他来进行股票交易操作。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当月盈利部分的50%归王某,之后每月提成按30%计算。陈某委托王某代为投资理财后,前后将总计40万元款项存入股票账户,期间王某多次承诺对陈某的投资理财款予以保本。2017年3月陈某将约定的股票盈利部分的50%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了王某,总计9600元。之后至5月初,由王某代为投资理财的股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共计亏损159 000元,剩余241 000元。此后,王某提出要将股票账户内剩余资金购买黄金,称黄金回本快,随后王某提供了购买黄金的链接,并远程遥控指导陈某开立了黄金交易账户,并将241 000元转入黄金账户,此后该账户一直由王某进行操作。后陈某询问资金情况,王某说钱没了,要求陈某再去借款,投入资金用以回本,并一再保证,不会再有损失,回本只是时间问题。最后,陈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70 000元。此后,陈某多次询问王某投资理财资金情况,王某均敷衍了事。期间,陈某亦多次向王某索要购买黄金的网站及账户交易记录、密码等信息,王某均以网站更换了域名,无法登录等理由搪塞。
后王某拒不返还理财款,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陈某投资理财款损失470 000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双方当事人约定,陈某将自己名下的投资账户交予王某,由王某自行决定投资品种和规模,并支付给陈某一定比例的收益。尽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上述行为模式符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在事实上建立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
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关于“保本”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这一约定违背了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也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该保底约定应属无效。因保底条款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则双方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投资风险应由陈某与王某分担。
本案中,王某较陈某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意识,陈某也因此信赖王某并委托其代为理财,王某收取30%—50%的投资收益,应当履行审慎、勤勉的受托理财义务,作出理性决策并在投资发生亏损时及时止损,但王某在发生亏损时,向陈某继续推荐其他理财方式,并对可能的收益作出积极承诺,使陈某追加更多的资金投入,不仅未能挽回损失,且最终因该投资平台关闭导致陈某投资本金全部亏损,王某对此应负主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陈某损失29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
进行委托炒股之前,要辨别受托人是否为证券从业人员
针对实践中投资人通过委托在证券公司任职的证券公司人员炒股的现象,建议投资人谨慎委托,此种委托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委托,若因此产生纠纷,作为委托人的投资人将面临委托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即使委托合同约定了由受托人承担损失,及相应的亏损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要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代为炒股投资。若委托非证券人员投资,也应该谨慎签订相应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
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之前,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或律师,避免签订无效条款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理财之初,即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开户、操作、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详细讨论并固定下来。委托人对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应当在充分评估后理性判断,不应仅仅因为特殊关系而盲目信任。如果投资金额过大,建议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咨询或者请相关专业人员介入把控风险,以免后续出现不可控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例如该案出现的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违反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与风险分配而被认定无效。
发现资产不断减少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委托人要及时准确掌握账户信息,不要做“甩手掌柜”,应当经常了解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如果发现资产大幅缩水,可以及时修改证券账户密码,并且要求对方出具欠条等书面凭证,及时与其进行交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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