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没有法定继承人,房产该归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法院依法确认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认为原告赵女士起诉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从道德层面肯定和鼓励赵女士对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侄子的自愿扶助行为,依法判决赵女士继承侄子名下房屋全部份额。我国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导家庭成员之间和睦友善,互相关心、帮助,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关系中落地生根。
被继承人有多套房,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哪里?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主要遗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被继承人赠与的权利?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其权利义务都是可以继承的,专属于人身的合同类型和权利不受合同法规范。原则上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因此继承人应当可以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继承实际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专属人身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继承人继承。
无合法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涉债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责任。
老人留下两份遗嘱,哪份有效?本案中,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郭老爷子生前留下两份遗嘱,在确认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何探寻其立自书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此前提下妥善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遗嘱“缺席”引发继承官司......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四处房产,2014年,张某的母亲王某初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与张某的儿子李某共同分割这四处房产。李某则辩称,母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确认均归自己所有,故要求法院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遗产。该案历时四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日前又上诉到上海二中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李某口中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卖房人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找谁办理过户民法典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报酬,构建起较为完备、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有遗嘱执行人时,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一套普通的房屋,却同时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设立时间各不相同,需要判断每份遗嘱的效力,如果最后设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农村房屋拆迁款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不能继承。
遗嘱自由有限制 必留份应予保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期待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防止遗嘱人将本应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本案裁判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范小某的权益,又尊重了范某遗嘱中财产由刘某一人继承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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