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王某与王某一等赠与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设定了居住权制度,自此居住权成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且无期限限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确立的居住权制度拓展了房屋的社会保障属性,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有效解决了以长期居住作为赡养、抚养方式的法律保障问题,为实现“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刘某申请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某遗产管理人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于死者无继承人时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张某一诉赵某等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例是涉及民法典中新遗嘱形式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遗嘱指的是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这种遗嘱既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影像,相比于录音遗嘱更为直观,也更容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弥补了以往继承法中关于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未规定的空白领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被继承人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可以继承吗被继承人赵某生前个人使用的手机号的使用权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本院认为,对孙某1要求继承梅某伟名下手机号码一事,首先,孙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中135XXXXXXXX的手机号码由梅某伟生前使用;其次,梅某伟生前使用某手机号码,系基于梅某伟与通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梅某伟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能否过户至孙某1名下,可由孙某1与通信公司进行协商。
继承人以外的人尽较多扶养义务可适当继承财产 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照顾较多的,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当继承财产。来,随着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独居老人去世多日无人知晓”的新闻屡见报端,在让人深感遗憾、震惊的同时,也值得每一个人深思。对于老人的赡养,子女通常只关注经济上的供给和生活起居上的照料,却常常忽略了老人精神慰藉的需求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孟某向刘某交付借款后,刘某应按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债务人刘某已死亡,应由其四位法定继承人以所得的刘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张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未注明担保方式,按照通常理解,该担保方式为保证;各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的四位继承人在继承刘某的遗产后十日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对本息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老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侄男甥女可否继承遗产李老先生去世的时间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其遗产继承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关于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案例解析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有同等的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于失独老人如何行使继承权(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自然人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可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以平衡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利益。
关于失独老人如何行使继承权(二)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子女将属于其配偶的财产份额在遗嘱中予以处分时,该子女的配偶通常会提出异议,老人亦仅能继承专属于其子女的遗产份额。需要指出的是,因子女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子女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不属于其遗留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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