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继承人,房产该归谁?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北京市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文源黄硕 朝阳法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导读
遇到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的遗产怎么办?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法院依法确认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认为原告赵女士起诉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从道德层面肯定和鼓励赵女士对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侄子的自愿扶助行为,依法判决赵女士继承侄子名下房屋全部份额。我国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导家庭成员之间和睦友善,互相关心、帮助,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关系中落地生根。
庭审现场
身后名下房产无法定继承人
小雄自幼体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小雄患有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赵女士不仅照顾小雄的生活起居,还陪伴小雄四处就医。
为小雄日后成家考虑,赵女士支付13万余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该房建筑面积98.87平方米。赵女士将房屋登记在小雄名下。
然而,小雄在30岁时突然因病离世,其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小雄去世。赵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该房屋。
小雄去世前一晚,赵女士给侄女小雄的堂姐赵某打电话,说小雄想姐姐。赵某赶到姑姑家见到了躺在床上的小雄,赵某回忆说小雄曾对自己说过:“香河的房是姑姑出钱给我买的,能不能找个律师录个音,将房子过户至姑姑的名下?”
赵某劝他先养病,其他事情以后再说。然而,第二天,赵某就接到姑姑的电话说弟弟去世了。
小雄的姨及堂姐夫也出庭证明了赵女士持续照顾小雄的实际情况,称小雄生前明确表示房子归姑姑赵女士所有。
姑姑起诉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
赵女士认为,小雄无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朝阳区民政局系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故将朝阳区民政局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继承小雄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额。
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向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朝阳区民政局对自然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但赵女士在小雄死亡后,并未将小雄死亡的情况告知居委会,也未告知朝阳区民政局,亦未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认为赵女士直接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小雄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民政局应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赵女士、朝阳区民政局对朝阳区民政局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指定遗产管理人旨在解决双方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赵女士为依法分割小雄的遗产而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姑姑继承房屋全部份额
庭审中,赵女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并不排除具体情形下酌情给予扶养人全部遗产。小雄生前未立遗嘱,赵女士主张由其继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并同意自行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
朝阳区民政局认为,本案中,即使赵女士对小雄有较多的照顾、扶养,也仅能适当分得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通常见于日常琐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人会更了解相关事实。小雄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是赵女士,可以看出小雄生前对赵女士较为信任和依赖,且证人证言亦可加以印证,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
赵女士系小雄之姑姑,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雄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涉案房屋方面为小雄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赵女士对小雄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对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朝阳区法院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其对侄子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遂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小雄名下某房屋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发送司法建议书
向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案件宣判后,朝阳区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在规范履职、参与诉讼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一是建议制定和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即通过工作指引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和形式,厘清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工作流程、权责清单,统筹设计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工作机制,细化遗产的查明、保管、处置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内部承担该项职责的具体部门,以避免因内部职责不清导致履职迟延而产生法律风险,为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提供规范指引。
二是建议民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履职保障的制度设计。协同公安、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相关部门调研查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证券、金融产品等遗产情况的具体路径,以及对遗产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建议考虑引入公告程序,向社会公告被继承人的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继承人及对外债权债务情况。
三是建议民政部门完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置机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除应归属于相应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以外,应归国家所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应依法作好相应遗产的处置工作。对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建议考虑设立专账、专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事业。对应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财产,建议建立通报机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应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裁判解析
厘清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性规则
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陈扬
本案承办法官陈扬指出,这起遗产管理人被诉案,涉及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规则以及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本案中,赵女士系小雄之姑姑,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小雄之母去世时其尚未成年,小雄成年后不久其父去世。小雄患有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其生活起居、就医诊疗等均需他人照顾。亲属作证称,小雄无稳定工作、无收入来源,其在父母去世后一直由赵女士照顾,日常就医等费用均由赵女士支付。
同时,当事人均对被告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没有争议,原告直接起诉被告要求分割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虽然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查明的情况,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其要求分得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周期、扶养方式、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原告对涉案遗产的贡献等因素,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决原告继承涉案遗产的全部份额。
实践中,因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机制和程序尚不完善,民政部门对其是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是否能依职权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会存在顾虑,认为应先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更为妥当。本案的审判,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厘清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性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在对民政部门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民政部门以分割、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裁判规则,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同时,对无法定扶养义务而出于亲情和关怀的亲属间的自愿长期扶助予以鼓励和肯定,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代表点评
遗产管理人制度仍须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方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重大制度突破与创新,该制度可以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可成为遗产管理人并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具有一定典型性。朝阳区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厘清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一定的开创性。该判决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体现了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尊重,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定遗产管理人是否应当作为前置程序,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引发我们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23年7月31日第03版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