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两份遗嘱,哪份有效?
郭老爷子与发妻育有一子郭某。发妻去世后,郭老爷子与云某自198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两位老人为儿子郭某张罗婚事,迎娶儿媳杨某过门,郭某夫妇婚后有两个孩子。
在与云某共同生活期间,郭老爷子先后通过祖上分家的《分房清单》分得祖房东屋及门外厨房,随后又支付1000元购买其弟弟分家份额,获得祖房西屋及西北厨房;随后,又在晋城市沁水县购买房屋一套。
2014年,郭某因故去世。2016年2月,郭老爷子立自书遗嘱并亲笔签字,遗嘱内容包括“我的院西、东屋留给儿子郭某、儿媳杨某,沁水的新房留给云某”。由于郭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郭老爷子去世,该遗嘱一直由杨某保管。
2018年5月,郭老爷子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云某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遗嘱载明“分给我们的东屋、我和妻子云某共同买的西屋的所有权,我走后都归我妻子云某所有”。该遗嘱由云某保管。
2019年,郭老爷子去世,杨某管理使用祖房东屋、西屋、门外厨房及西北厨房,云某管理使用沁水房屋。
2022年6月,儿媳杨某与婆婆云某因祖房拆迁发生纠纷,杨某携两子起诉云某,请求确认2018年5月的代书遗嘱无效,要求祖房东、西屋由其继承,沁水新房进行法定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郭老爷子2016年所立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亲笔书写,落款处有签名和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而2018年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云某代书,且作为见证人之一,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必要形式要件。因此,郭老爷子于2016年2月所立遗嘱有效,于2018年5月所立遗嘱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位于祖房的东、西屋、门外厨房及西北厨房归杨某及其两子所有,沁水新房归云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云某不服,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继承纠纷应探寻
逝者真实意思表示
晋城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祁俊表示,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不仅对家庭和谐来说是一份保障,对社会来说也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稳定剂”。
民法典明确立遗嘱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选择见证人的时候,最好选择不会引起争议的人。比如,可以选择社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等。
三、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公证遗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六、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郭老爷子生前留下两份遗嘱,在确认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何探寻其立自书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此前提下妥善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本案虽然认定祖房西屋及西北厨房和沁水新房系郭老爷子和云某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对方财产,但通过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并结合房屋长期的管理使用状况,法院认为不宜将两处房屋割裂开来进行分别理解处理,进行整体考量更符合郭老爷子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法确认杨某及其两子享有祖房的所有权,云某享有沁水房屋。
本案既保护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小案件”深入讲述了财产传承秩序的“大道理”,破解困扰在私有财产继承中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回应了人民群众期盼,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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