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傅某提供的派出所和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也载明有“杜某某与傅某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内容,但该居委会出具该证明时其亦明确是以派出所意见为准,而派出所就上述证明内容也仅是在出具该证明前电话询问了被告吴某的两位邻居后,即为傅某出具了上述证明,该证据所载证明内容明显依据不足,且该所是在出具该证明两个月后才对该两位邻居作了补充调查,其程序也明显不当,该证据亦同样不具有证明效力。综上所述,傅某认为其与被继承人杜某某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理由依据不足,对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杜某某的遗产六分之一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维护丧偶老人继承权的典型案件为尽快解决老人养老花费无着问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涉房屋无人居住,双方均同意出售并分割售房款,但因双方互不信任,对于分割钱款、配合过户问题心存芥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法官主持调解并确定了由毛某亲属为其先行垫付须给其他继承人的房款,再由毛某出售房屋后向亲属偿还垫付费用的方案,最终各方就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结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的,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虚构事实骗取公证,法院可依法推翻公证书并减少其继承份额公证书本是民事诉讼中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而径行认定事实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然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并非可以绝对地免除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公证书依法作出且未被公证机构撤销、变更的情况下,其记载的事实属于当事人免予举证即可认定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推翻外应当予以认定。
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打印遗嘱的形式规范与效力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的设立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与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本案中所涉遗嘱实际为打印遗嘱,但因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彼时法律尚未对打印遗嘱的形式明文认可,加之该份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的,故法院将涉案打印遗嘱作为代书遗嘱处理并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亲子关系推定的限制——王甲诉徐乙继承案本案中,可以认定王甲具有徐甲法定继承人身份,并依据涉案遗嘱继承诉争房产。亲子鉴定确系鉴别亲子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但并非唯一方法,在未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下同样可通过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和自建房的补偿款并非都按遗产分配父母亲相继离世后,宅基地、房屋依法被征收拆迁,留下50余万元补偿款能否被当作遗产分配?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认定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视为遗产进行分配,判决驳回五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确认代书遗嘱有效立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系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持有遗嘱方提交的诊断证明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明确记载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晰,结合干休所的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庭陈述,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过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遗嘱效力。
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自书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定继承纠纷成诉时,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真实性无法自证,故对遗嘱真伪性的审查和认定是遗嘱继承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类推适用“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自书遗嘱无形式瑕疵且有视频佐证的情况下,将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无效一方,系法院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性的典型案例。
赡养案件,原告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法院未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不属于遗漏必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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